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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

时间:2018-04-01 14:24:58 电子商务师 我要投稿

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

  在全国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先行先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电子商务网店工商登记问题解析

  登记的理由:登记与其说是行政权力,不如说是行政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电子商务法课题组等认为,自然人网店应当全部进行工商登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市场主体准入登记。自然人网店与实体商店均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经营主体,如果一方需要登记,另一方无须登记,不但破坏了法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甚至在无形中将网络空间变成了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外之地”。

  工商总局2010年规定具备条件的登记,是因为当时网络购物还不够普及,注册制度对经营场所又有比较具体的要求,对网络业态经营灵活的特点不够适应。6年时间过去了,形势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转变。一是商事制度改革后,个体工商户登记已实现了零收费。二是网络市场已形成巨大规模,特殊的政策照顾已无必要。三是不规范的自然人网店更容易产生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且在产生涉嫌侵权行为、消费争议时,消费者、权利人和执法部门常常难以查找到涉嫌违法行为人。四是受冲击的实体商业呼唤公平竞争的声音越来越高。

  同时,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整合,规定工商登记豁免将在事实上排除这部分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定义务,与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相悖,难以对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实施有效税收管理。据调研了解,浙江义乌电子商务经营户达10万以上,但税务登记户仅5000余户,登记率不足5%;海宁市7000多家电子商务经营户中登记率仅为7.3%。另一方面,缺少获取电子商务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法制保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难以从相关部门有效获取电子商务信息,又缺乏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第三方报送涉税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失去了获取电子商务涉税信息的“金钥匙”。

  他们提出,实行自然人网店登记有利于减少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有利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信用平台,提升电子商务品质;有利于依据登记信息查找违法网店,实施有效监管;有利于获取民事主体身份,保护经营者权利。

  优化的建议:分类监管可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浙江省人大财经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通过调研,认为,大部分自然人网店属于兼职或偶然经营的自然人,淘宝网自然人经营中长期无成交及偶然经营的卖家数超过全网总卖家的70%,真正从事持续经营的活跃卖家不足5%(含企业店铺),活跃卖家的营业额占全网营业额的60%以上,要求所有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会将登记负担不合理地加到没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身上,既无必要,也不经济。

  通过调研了解到,现有的商事登记程序仍然给自然人工商登记带来较高成本。例如商事登记的经营场所问题,虽然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都强调要尽量放宽限制,并把放宽登记手续的权限放给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各地的步伐依然不大,经营场所大多数仍将住宅排除在外,“一址多照”也限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企业。绝大部分自然人经营主体必须采用租赁或挂靠的形式,挂靠有真实地址的营业场所费用,广州、北京为4000—6000元/年之间,同时,登记后所产生的合规费用(记账、年报等)一般也会超过3000元/年。这个成本对于自然人经营者是较高的。

  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偷税漏税的确存在,但税收流失情况并不像通常认为那样严重。从经营类型看,有大量自然人网店属于兼职经营,本身不产生增值税税源。从营业额看,按照201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的通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以阿里为例,产生实际支付交易的1000余万卖家中,94%的卖家全年销售额不足36万元,大部分自然人网店都在免征增值税范围。

  从国际立法实践看,对于自然人参与商事活动普遍设定了豁免登记制度。比如在德国,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业的经营者以及小商人均属于任意商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申请登记;在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我国台湾地区等,在立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他们建议,可以将自然人网店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于偶然有成交或长期无成交的非活跃卖家,仅需向电商平台提交信息登记。二是对于已达到持续经营的活跃卖家,由电商平台将其向平台提交的信息登记内容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对于持续经营且成交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活跃卖家,可基于其自身需求向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此外,对于具有行业特性需要特定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或服务品类,由其专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但卖家经营信息由平台报送。

  综合的考虑:从发展、改革和法治维度进行制度设计

  综合以上意见,起草组认为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电子商务,是否需要工商登记,具体情况比较复杂。解决这一问题,要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出发,结合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和进展进行研究设计。

  目前,自然人开设网店,大部分属于兼职或偶然经营,按照工商总局现行规定,这部分经营者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仅需要由第三方平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从税收征收角度看,我国对部分经营者有税收免征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因此,对一部分不以持续经营为目的、小规模的经营者免予工商登记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具体实际的,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但具体的免除登记范围及实施办法,的确十分复杂,只能在草案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2016年10月14日召开了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运用“互联网+”,在全国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先行先试,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商事登记将更加便利,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也将随着改革和市场化的进程逐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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