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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综合指导》备考复习考点整理

时间:2023-07-27 11:05:57 秀雯 单证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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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综合指导》备考复习考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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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综合指导》备考复习考点整理

  单证员考试《综合指导》备考复习考点整理

  一、国际贸易单证的分类

  (一)《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分类

  1、金融单据——具有货币属性,汇票、支票、本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资金的类似凭证。

  2、商业单据——除了金融单据以外的所有单据

  1)基本单据: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等

  2)附属单据:

  进口国官方要求的单据: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原产地证明等

  买方要求的单据:装箱单、重量单、品质证书、寄单证明、寄样证明、装运通知、船龄证明等。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分类

  1、运输单据——海运提单;非转让海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单据;快递和邮包收据;运输代理人的运输单据等。

  2、保险单据——保险单、保险凭证、承保证明、预保单等

  3、商业发票

  4、其他单据——包括装箱单、重量单和各种证明书。

  (三)UN/EDIFACT的分类

  EDI国际通用标准将国际贸易单证分为九大类:生产单证、订购单证、销售单证、银行单证、保险单证、货运代理服务单证、运输单证、出口单证、进口和转口单证。

  (四)按照单证形式分类

  国际贸易单证按照单证的形式分为纸面单证和电子单证。

  二、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环节

  国际贸易单证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制单、审单、交单和归档。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在制单环节前还有审证环节。

  三、制单基本要求

  (一)正确——单证工作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 各种单据必须做到“三相符”;

  2 单证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占首要地位

  2 单单相符:单据与单据相符

  2 单同相符: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

  (2)单据必须与有关惯例和法令规定相符。

  信用证按照《UCP600》的解释。

  也要注意进出国对单据或进口货物有无特殊规定。例如,输往加拿大、美国等国的货物,没有使用木质包装的话,要提供无木质包装证明,使用的话要进行熏蒸处理,并提供证书。

  对于单据的三相符,银行只要求前两个相符,以及与相关国际惯例相符;而对于外贸企业,则还要加上一个“单货相符”。

  例:

  1)、因下列情况开证行有权拒付票款 ( AD )。 (09年试题)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B、实际货物未装运

  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 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

  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

  2)、企业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标准是( )(2006年试题)

  A.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B.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

  C.单据与单据之间相符 D.单据与所代表的货物相符 E.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ABCD

  3)按照惯例,开证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全套单证后应进行严格审核,但下列哪一条不属于审核事项( )(2007年试题)

  A.单据与信用证之间是否相符 B.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相符

  C.单据与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D.单据与《UCP600》是否相符 答案:C

  (二)完整

  (1) 成套单证群体的完整性

  在结汇时,要提供齐全的,成套的单证。 比如CIF下,至少要提供发票、提单、保险单,还有些要提供箱单、检验证书、产地证、附属证明等。

  (2) 每一种单据的所填内容必须完备齐全

  格式、签章、背书等。

  (3) 单据的份数齐全,尤其是提单的份数。

  例:(2005年试题)根据制单的“完整”原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单据种类的完整 B.单据所填写的内容完整

  C.每种单据份数的完整 D.所有单证都必须签署

  (三)及时

  (1)出单及时: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

  保险单日期早于或等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提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期

  装运通知书必须在货物装运后立即发出。

  各单据日期早晚次序:发票日期<检验证书日期或保险单日期<提单装船日期<信用证最迟装运日期<汇票出票日期<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2) 结汇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单据也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例如:(2005年6月)根据《UCP600》,信用证项下单据应在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内向银行提交。如果信用证对交单期未作规定,则交单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日期后的15天,并且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效期。(否 )

  补充:

  有效期:(UCP600)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信用证的有效期。

  交单期: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

  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信用证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在实际业务中叫做“双到期”。

  例: (2005年试题)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的期限为30 DAYS FROM DATE OF BILL OF LADING,提单日期为MARCH 1ST,2005,则根据《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汇票的到期日应该是( )

  A.2005年3月30日 B. 2005年3月31日

  C. 2005年3月20日 D. 2005年4月1日 答案:B.在这里FROM=AFTER。

  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2006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按UCP600的规定,可理解为( )(2007年试题)

  A.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5月10日 B.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5月16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5月31日 D.该信用证无效 答案:C

  (四)简明

  (五)整洁

  四、制单的依据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制单和审单的首要依据。

  狭义角度:国际贸易单证要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广义角度:业务函电也可作为制单和审单的依据。

  (二)信用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仅看信用证,不看合同。所以在审证环节,就要做好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问题。

  (三)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

  生产商提供的一些资料,如出厂装箱单中显示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相关国际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五)相关国内管理规定

  (六)相关国外客户要求等

  五、《国际贸易用标准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指国际运输中,标在单件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志和编号。

  收货人(买方)简称、参考号(合同号)、目的地、件号编号。分四行,每行限17个字母或数字。使用英文大写,数字。不允许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案;不允许用彩色编码作为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S:

  K.K.G.T

  3178

  SINGAPORE

  NO.1-200

  例: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运输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是( )(2007年6月)

  A.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简称 B.参考号(订单号、发票号) C.目的地

  D.件号或箱单 E.信用证号 答案:ABCD

  提示:在制作唛头时,件数指的是外层包装件数,如纸箱(CARTON)、木箱(WOODEN CASE)、捆等。

  单证员考试《综合指导》备考复习考点整理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纵向审核法

  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二、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