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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8-05-09 10:23:32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新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定价办法及其它有关政策;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当地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确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地、州、市所在地城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他城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及特约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牧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卫生、冰雪清除,公共绿地的养护,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物业装饰装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以及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

  专项服务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装修垃圾清运等涉及大部分住户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是指应个别业主要求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及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及超出同类商品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高档住宅以外的所有住宅,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限情况确定。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按规定应提取的福利费,工资和福利费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消费实际情况;

  (二)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公共用电,不包括中央空调等非常用设备以及多层住宅的水、电、暖二次供应的运行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消毒及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防疫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用水;

  (五)办公经费;

  (六)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包括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资产的折旧);

  (七)公众责任保险费;

  (八)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利润率为5%。

  第八条 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按照服务质量实行分等级定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制定各等级综合服务费基准价最高价格水平。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业管理行业平均成本,在充分听取企业和业主意见后,制定或调整本地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基准价,各地制定的综合服务费基准价不应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最高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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