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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

时间:2017-06-21 18:52:37 城市规划师 我要投稿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符合标准,保持完好,外观清洁;

  (二)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行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无违规鸣笛、乱闯红灯、乱跨隔离设施;

  (三)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存车处设置合理,管理有序,车辆停靠整齐,无违规占路,无占压便道、盲道;

  (四)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综合利用,运行正常;

  (二)社区路面平整、侧石完整、排水通畅,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摆乱卖,无违法占路,无违法占压绿地、破坏绿地,无暴露垃圾,无高空抛撒垃圾,无污水外溢,无私搭乱盖、乱圈乱占,无噪声扰民,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

  (三)丧葬祭奠文明节俭,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无焚烧花圈、纸钱及其他丧葬用品等行为;

  (四)国家和本市对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区环境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运营线路设计合理,运营时间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无违章行驶、拒载倒客、乱停乱靠、超标收费,无由车辆向外吐痰或者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二)客运车辆性能良好,设施齐全清洁,标识统一规范,严禁无证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三)客运站设施齐全,标识规范,站区整洁,车辆调度合理,无私自揽客、违规收费、无序停靠;

  (四)国家和本市对公共客运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标识规范,环境整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服务流程科学规范,旅客集疏有序;

  (二)为其他交通工具有序停靠提供的设施齐全,管理良好,多种交通方式衔接顺畅;

  (三)国家和本市对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路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无缺损,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道路路名牌齐全、规范、清洁;

  (三)桥梁通行安全,设施完好,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附属设施齐全整洁;

  (五)国家和本市对市政公路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河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一年内连续三次在同档次考核中名列最后一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维修、养护责任信息公开应当采取网上公开或者设置公示薄、标志牌等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

  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责任范围、养护标准、联系电话和上级监督电话等。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责任信息公开还应当包括施工期限、项目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员姓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应当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便于市民进行监督。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接到投诉、揭发信息后,应当及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揭发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揭发人。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接到投诉、揭发信息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接到投诉、揭发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揭发人。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