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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时间:2017-06-07 16:34:18 城市规划师 我要投稿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5月14日起实施,下面是实施办法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镇,是指分布在省内农村的所有自然村和集镇。自然村是指村民居住和生产的聚集点。集镇是指乡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以上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和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或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和集镇建设及其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由乡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总体规划,是一个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点规划,及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其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布点;

  (二)确定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区域范围、位置、性质、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和发展方向;

  (三)确定村庄与村庄、村庄与集镇之间的交通联系网、给排水方案、供电和邮电通讯线路及设备的布局、走向,乡镇企业和主要公共建筑、公益事业设施的配置以及商业网点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

  (四)合理选择确定乡级区域内非农业用地的配置和开发;

  (五)综合编制防灾、环境保护等规划。

  建设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对近(远)期的各项工程建设进行科学布局,其主要内容包括:住宅、生产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各种工程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的专业规划及其用地规划布置;确定有关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确定重点地段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形式。

  第八条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15年。建设规划一般为5―10年。

  第九条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自然资源、水源、水质、气候气象、历史状况及有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基础资料。

  第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采用的定额指标,应与国家《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及省颁村镇规划标准协调统一。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计划、土地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必须划定规划控制线,控制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控制线须充分考虑发展用地。

  第十二条承揽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单位应征求乡级政府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实行报批制度。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政府报县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报批的村庄和集镇规划文件必须完整。总体规划报批文件应当包括:(1)总体规划送审报告;(2)村镇布局总体现状分析图;(3)村镇总体规划图;(4)总体规划说明书。

  报批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文件应当包括:(1)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送审报告;(2)村庄和集镇现状图;(3)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图;(4)村庄和集镇公用工程(给水、排水、道路、供电、邮电通讯)规划图;(5)村庄和集镇规划说明书。

  第十五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乡级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乡级政府可对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政府向村民及驻村镇单位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并严格依照规划实施。

  第十八条在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建设,均应执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规划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村民建设住宅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经乡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政府批准,由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政府根据规划进行审批,并报县级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镇非农业户在村庄规划区建住宅的,在具备有入村定居手续后方可申请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国外华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乡镇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及范围,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条件,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三)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对厂区平面总图、建筑设计施工图、施工队伍、施工条件进行审查后方可批准开工。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性的建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乡级政府根据审核后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图,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到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持《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放线或委托乡级政府建设管理员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新建村庄和集镇,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的审批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