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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7-11-09 10:29:06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2016《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2016《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在公开栏中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开。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超过限额的应及时存入开户行。

  第十二条 建立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定期盘点制度。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代理办要按规定设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要严格执行支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代理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严格坚持支票和印鉴分管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发生提现、转帐等业务,由乡镇代理办出纳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处理帐目。代理办出纳员应当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帐目,村经管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及时与代理办核对现金余额。

  第十五条 禁止出租、出借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鉴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为他人转帐支票换取现金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实行“双印鉴”制度。即支取村集体资金,需代理办和村集体同时加盖各自印鉴后方可办理提现或转账业务。代理办财务专用章(大印鉴)由出纳员保管,村集体负责人印鉴由村经管员保管,缺少任何一级印鉴和未经被代理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代理办不得办理提现或转帐等业务。

  第十七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的备用金数额一般控制在500-1000元,规模较大的单位、支付较集中的季节,备用金可控制在2000元以内。每笔开支或往来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信用社)结算。备用金具体限额由乡镇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组集体不采用备用金管理制度,实报实销。

  第十八条 村经管员负责按月领取备用金。领取时,须持本村财务责任人签字的《备用金领用单》,经乡镇代理办会计、主任审批后方可领取备用金。《备用金领用单》由乡镇代理办出纳员保管。严禁村“两委”主要领导直接领取和支付备用金。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财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制”。代理办必须在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及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核算,分设账户(簿)。代理办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原则、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不得更改和乱用科目。

  第二十条 村集体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财产。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于各项支出结束15日内到代理办核销,禁止跨年度核销。要及时结账,并按季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代理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审核、统一记帐、统一公

  开、统一建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要求。

  第二十三条 规范乡镇代理办和村集体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应当取得正式凭证的,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现象。

  第六章 开支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集体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会计人员审核记帐。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代理办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明确审批权限。村集体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审批;一

  次性支出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二) 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须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三)村民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民小组财经负责人审批;300元以上的,须经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村发生的各项费用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统筹兼顾的原则。

  (一)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允许发生招待费,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处理。

  (二)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村人口为1500人以上的,报刊杂志订阅不得超过1500元;村人口小于1500人的,不得超过1000元。

  (三)明确差旅费核销标准。差旅费开支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由乡镇自行确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不得列支出租车费。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公款旅游。禁止擅自用公款组织考察,确需组织考察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五)严禁滥发奖金、纪念品及各种补助。对村干部年终考核奖金按照谁考核、谁下文、谁负责兑现的原则,严禁在村集体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购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列支各种赞助费及村干部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保险等。杜绝村干部换届选举、节日庆祝、纪念活动等非生产性开支。

  (六)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种普查、疫病防治等工作所需经费应遵循谁安排、谁出钱的原则,不得由村集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