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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批要求

时间:2017-07-18 17:41:20 保险经纪人 我要投稿

保险经纪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批要求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属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三大类型。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几年保险经纪机构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点关注的被收购目标。

  自1999年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北京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三家全国性的保险经纪机构以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过了多次鼓励发展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国保监会最近一次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是2014年;目前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仍然非常严格,并未完全放开。

  不管是收购已获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保险经纪机构,还是工商登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后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均涉及到对保险经纪机构股东资质的判断。有鉴于实务中许多投资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此不甚了解或了解不够完整,我们结合近几年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团队承办类似项目的经验体会,将相关监管要求和关注重点予以归纳整理,希望对有志于投资保险经纪机构的投资人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所裨益和参考。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股东资质的相关监管规定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股东资质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份文件: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2、《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

  3、《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

  4、《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

  5、《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日期:2016年10月28日)

  6、《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日期:2013年7月4日)等。

  我们逐一介绍如下:

  (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二)《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

  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1、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

  (三)个人信用报告;

  (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三)《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14号)

  1、加入时

  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跨境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允许上述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允许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公司的最底年末总资产要求为5亿美元,其余条件与寿险公司相同。

  2、加入后1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4亿美元。

  3、加入后2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3亿美元。

  4、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比例不超过51%。

  5、加入后4年内

  申请设立公司的最低年末总资产要求为2亿美元。

  6、加入后5年内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除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限制外,没有其他限制)。

  (四)《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2007年修订所涉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加入时,其资产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超过2亿美元;

  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日期:2016年10月28日)

  第七条“办事条件”之第一项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第七条“办事条件”之第三项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境外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六)《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中国保监会在网站发布的日期:2013年7月4日)

  1、申报材料:

  (1)申请主体须证明自身符合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境外经纪公司准入的相关资质;

  (2)其他参照中资。

  2、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

  (2)申请人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

  (3)申请人的资产规模须超过2亿美元;

  (4)其他参照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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