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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情形

时间:2017-07-27 15:38:08 保险公估人 我要投稿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情形

  保险标的,也即保险的对象,作为保险利益的承载方,包括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的寿命和身体。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情形,欢迎阅读。

  (1)冒名顶替被保险人。

  冒名顶替被保险人死亡,如 1990 年发生的郭某利用已死亡的妻子冒充被保险人陈某,谎称陈某已死亡,向保险人骗取 2247 元保险金的行为。

  (2)冒充保险标的。

  如投保人拥有两辆外观、型号一样的车辆,只为其中一辆车上保险,当任何一辆车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都会依据此一份保险合同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因保险标的是不确定的而构成欺诈投保。

  (3)虚构保险标的。

  如投保人为自己的商店购买保险,购入大量奢侈品同时又偷偷运走,后故意放火并假言有火灾发生而骗保,构成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从而来骗得保险金。又如,投保人以他人的货物冒充自己的财产,对该货物进行投保,出于意外原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投保人对此处所涉及的保险标的没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因而这种情况下,构成欺诈投保。

  (4)倒签保单。

  发生意外之后,投保人发现自身并未投保,但期获得补偿,便于事故发生后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内部关系将保险合同的订立时间写为事故发生之前,或者将保险事故伪造为合同订立之后发生,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承保的危险必须于将来产生,即保险具有射性特征,要求“可保危险”必当拥有不确定性的。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才签订合同,那么可保危险则被置于确定的范畴,而无法获得法律保障。

  如在(2014)唐刑终字第358 号案件中,被告人史某驾车行驶至交叉口处时撞杆,致该车前部受损。因当时该车未上保险,为减少损失,史某找到孙某,告知自己车辆已发生事故并提出想给该车上保险。孙某在明知史某可能发生骗保的情况下,仍联系保险公司员工。

  在承保车辆未到场验视的情况下,史某持其拍照的与吉普车相同型号的车辆照片办理了投保手续。后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史某的授意下,故意制造了虚假事故现场,获得理赔款。后调查属实,几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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