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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知识

时间:2018-04-19 11:28:40 安全员 我要投稿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知识

  由于中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都正处于全面快速的发展建设时期,建筑安装工程遍布华夏大地,而从事于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工人就更是数千万之众。建筑安全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来由我们大家共同讨论。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知识

  (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原因

  1、广义上:

  ⑴人的不安全行为

  ⑵物的不安全状态

  ⑶管理上的缺陷(环境上的不安全因素)

  2、具体讲:

  ⑴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未接受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薄

  ⑵建筑安全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

  ⑶建筑市场混乱:一个项目多处分包,低价抢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⑷违反安全操作规范

  ⑸施工机具质量不合格

  ⑹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

  (二)影响安全生产施工人员常见的心理状态

  1、自我表现的心理:在青年人身上表现突出

  2、“经验”心理:凭经验,吃老本。“多少年来一直这样干的,也没出事”

  3、侥幸心理:把安全操作方法视为多余

  4、随从心理:随大流,听之任之

  5、逆反心理: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紧张,由逆反而违章

  6、反常心理:由于受生理、家庭、社会各方面因素刺激

  (三)预防事故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1、基本原则

  ⑴偶然损失原则: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人员伤亡、健康损失、物质损失等),以及后果的大小如何,都是随机的,难以预测的;

  ⑵因果关系原则:事故时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事故必然性中包含着规律性;

  ⑶3E原则: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四个方面:一是技术原因;二是教育原因;三是身体和态度原因;四是管理原因。针对上述四方面原因,可采取三种防止对策,即:工程技术、教育和法制对策、也就是3E原则;

  ⑷本质安全化原则:指从一开始和从本质上实现安全化,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预防措施

  ⑴重点解决的`8个问题

  宣传问题:安全与效益、效率、速度、发展、生命的关系;制造氛围、人人皆知;

  教育问题: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意识。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责任问题:紧紧咬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不放松,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制度问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的规程;

  经济问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舍得投入,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治理问题:抓紧隐患排查,搞好专项治理,从源头抓起;

  监督问题: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

  查处问题:建立奖惩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⑵把好施工管理“五大关”

  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

  把好施工现场管理关:目标管理、设备管理、用电管理、环境管理、秩序管理;

  把好安全宣传教育关:“三级教育”,经常性宣传教育;

  把好安全管理人员关:安全管理,首先要管人;管理的目的,最根本的也是人;

  把好巡查安全督查关:细:仔细检查,一丝不苟;狠:隐患整改,决不含糊;准:瞄准隐患,防患未然;实:安全资料,真实、及时。

  ⑶建立施工人员遵章守纪的“五项”约束机制

  法律约束:增强法律观念,以法律、法规约束个人行为;

  制度约束: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标准约束:统一标准,按标准执行;不能我行我素;

  检查约束:开展检查,消除隐患,逾期不改,追究责任;杜绝违章,落实措施;

  监督约束:加强管理网络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监督管理到位。

  (四)事故处理

  1、原则:“四不放过”,即:

  ①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③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④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2、责任追究:

  ⑴凡因下述原因造成的事故,应首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没有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的;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

  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的;

  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致使发生同类事故的;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

  ⑵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

  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动安全装置和设备的。

  ⑶事故责任者或其他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嫁祸于人的;

  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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