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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

时间:2018-04-12 10:34:22 安全员 我要投稿

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项目计取、规范使用”的原则。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普通公路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合理、规范使用,现结合我市目前公路行业管理现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xxx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以下公路专指普通公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合同,用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防护、设备检修、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以及保证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项目计取、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x市公路处作为普通公路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等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各区县在建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公路处及交通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区域内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资金不落实的现象进行整治,并按照《办法》相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在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公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及管理工作,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和支付的程序,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按时到位,对因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条款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十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并提前将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20%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每月应按照当月施工进度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予以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所列支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合同费用项目清单中相关要求,并与月底将实际费用清单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如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总额达到或已超过费用总额20%时,安全生产费用转为每月由施工单位垫付,履行计量、支付程序,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上报安全生产费用报表进行审核,费用报表经核实无误后由安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予以签字确认,并与收到报表3日内上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对超出费用总额20%的部分应与下一期工程款同时计量并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且安全生产状况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剩余款项扣除,应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超出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且满足合理、规范的使用要求,建设单位应对超出部分视具体情况予以追加。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同中有关规定,存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彻底的现象,建设单位可视情节严重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解除施工合同。处罚费用应从当月工程计量款中扣除,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付。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鉴订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㈠项目准备阶段

  1. 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如标志服、安全帽等;

  2. 安全管理人员办公用品购置费用,如相机、电脑等物品;

  3. 各种消防设施设备及应急救援物质购置费用;

  4. 安全检测、探测设备、设施及费用支出;

  5. 职工入场教育相关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编印及购置费用;

  6.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用;

  7.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费用;

  8. 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㈡ 项目实施阶段

  1. 通道口、预留洞口及临边作业安全防护设施费用;

  2. 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3.施工机具、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附件更换及维修费用;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维修费用;

  5. 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6. 边通车边施工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7.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8. 安全技能培训及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9. 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知识竞赛及进行现场安全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费用;

  10.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1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投入用于满足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通过建设单位驻地和现场前期验收(建设单位无特殊要求)所花费的费用,均不得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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