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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主观题常考的民法7大原则

时间:2025-06-23 10:56:37 晶敏 法律硕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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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法律硕士主观题常考的民法7大原则

  民法主观题常考的民法7大原则有哪些?作为法硕考研的重要学科之一,民法需要重点背诵记忆。下面yjbys小编将为大家讲解主观题常考的民法7大原则,希望对备考法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2025法律硕士主观题常考的民法7大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六项。2018年依据民法典的修改,新增保护环境原则,这需要考生们特别注意。

  民法的七大原则具备以下三项功能:

  1.指导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了解了概念以及功能之后,需要逐一分析六大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概念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上。

  (二)基本内容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的人格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的协商。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一)概念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一)概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历年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跟胡公平的历年处理民事纠纷。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历年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诚实信用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基本内容

  1.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告知义务,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前)

  2.达成合意后,需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

  3.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后)

  (三)地位

  诚实信用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概念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态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题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一)概念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七、保护环境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上述七大原则出题形式主要是主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特别是论述题,希望考生认真掌握。

  考研法律硕士法学各题型备考指导

  一、选择题

  选择题分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

  第一类,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难度低,很多是属于记忆或者常识性题目,所以基本是属于送分题。所以对于这一类选择题,考生要能够拿到大多数分数。因此,在备考中考生要扎实基础,认真复习教材。同时,由于这部分题目基础知识多,考生在平时复习过程中可以对题目的解释做一些有意识的记忆学习。由于考试不断加大了多项选择题的考查难度,因此也要提醒考生要合理分配单项选择题的答题时间。

  第二类,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大多数考生比较头疼的一类,因为不论多选或者少选一项,所有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因此,很多考生对多项选择题有抵触心理或者畏难心理。首先,考生要端正对多项选择题的态度,按照前面的步骤,依靠自己平时的知识积累,是可以在多项选择题拿到很好的分数的。

  二、简答题

  总的来说,简答题相对较容易,主要还是针对基础知识、基本概念的考察,比较易于得分。简答题答题技巧要注重"四化":答题系统化,答题系列化(分点答题),写字规范化,注意分值变化(6分答3点之类),简答题的技巧就是抓住重点,把纲要说出来就可。回答简答题时,要求考生能够列举答题要点并简要说明。根据要求回答涉及的概念、、特征、区别、成立的条件、处罚的原则等。

  三、论述题

  论述题是每年法律硕士联考中必须有的一道题,分值在20分左右。出题主要在综合课中,而且法理论述题出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一些,当然法制史也易出论述题。就当前这几年出现在联考中的试题来看,论述题都与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司法制度改革有关系,也是一些紧贴形势和前沿性的问题。命题方向一般跟司法改革有关系,因为已经改了这么多年,而且将来还要继续改下去,所以司法改革一直都是重中之重。另外,关于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在改革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是什么,非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是什么这样一些问题,就是我们社会生活当中跟法理更密切的一些东西,也是当前正值研究的问题,比较重要一些。我国法律制度有一个沿革的过程,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这个长期的演变过程中要和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在答论述题时就能充分理清思路,能得高分。

  四、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的答题技巧案例分析题所占分值较高,以后还有增加分值的趋势。因此对这一题型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回答此类题目时,应注意的问题是: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在做题前应当认真阅读案例,特别应注意有关细节,这些细节将对分析案例有直接关系,还要弄清题目的要求和问题。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弄清案例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的依据有两个:案例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弄清案例事实的基础上,找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解释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时一定要将案例事实和法律规定结合起来,二者缺一不可。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 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概念、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于法条,不需要指出具体条文,用自己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即可)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 在答题方法上,应做到语言简练、言之有据(有法律条文上、刑法理论上依据),切忌不着边际、主观臆断,简单堆砌文字。

  1、认真分析历年试题,有针对性地练习

  对教材及相关材料复习二至三遍之后,可以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因为历年试题的题型代表一个方向,对明确复习方向、启发复习思路、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重要作用。

  考生在分析试题时主要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考生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练习。既可以检查自己复习的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还可以增长“实践”经验,到考场上就会感到轻松自如,尽情发挥了。

  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最佳方式是模拟考试,做历年试题然后进行评分,总结得失。

  2、关注重点、热点问题

  研究生入学考试能考出高分成绩不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还要求考生有广阔的知识面,关注国际国内重大时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焦点问题。这类题目大多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所占比重相当大,考生不可忽视,在分数上拉开距离的往往就是在这个地方。

  这类题目不仅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本功、灵活的应变能力,还要求考生必须关注国内国际时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考研复习虽然紧张,仍应抽出一点时间阅读报刊。

  建议考生阅读《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评论》等报刊,从而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关注法学重点、热点问题,关注我国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这非常必要。以此为基础写出论文、小结。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法硕考研中必考的题型,一般分值比重很大,对考研成绩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考查考生是否具有广阔的知识面的主要题型,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题型。因此考生应留意专业课中的重点、热点问题。

  再次是案例分析题型,这要求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多做案例试题,在做练习中分析案例,从中理解法理和法条的意思。只有这样一旦考试时遇到相同或相似的题目,定会一目了然,信心百倍,轻松自如,其结果一定令人惊喜。

  法律硕士考研备考需要结合自身能力,制定合理计划,大家加油。

  法律硕士的就业方向

  1、公务员方向。在多数毕业生的心目中,法律人从政是首选,这也必然是我国未来政治发展趋势。但公务员录取难度极大,20xx年,全国公务员报录比例为52:1,字面意义理解为52人中录取一人。公务员总体薪资较低,但其工作相对稳定,福利较好。目前公务员薪资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省份,如上海、苏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地,一般科员起薪在6000元以上(按科室区分,有些岗位工资更高),有志考取公务员的法律人可以密切关注上述地区动态。

  2、律师方向。相当的学生毕业以后,要参加司法考试,2012年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率接近20%。取得司法执业资格后,可以选择做律师行业。律师,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之为金领职业,收入颇丰。而在中国,目前律师行业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其制度正逐步健全发展。

  律师职业,对个人的能力、人脉资源、学识等要求非常高,其成长期很长,一般为10-20年。其收入并不稳定,目前就业情况较好地区为华东地区、广东地区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律师平均年薪资在10万以上。北京地区因政策限制,对外地律师北京执业采取变相限制措施(详见《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当地未来律师主体陆续将以北京户籍为主,其收入以个人能力不同而不同大,但总体而言,北京是当今中国律师最为集中的地区。

  3、公司法务方向。公司法务包含范围较广,一般包含非诉讼法务助理(总裁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合规员、风险控制管理员、账务催收、绩效稽核专员、人事行政法务方向、人事法务培训等等。公司法务在某种意义上相似于商务律师,一般处理公司法律相关事宜,出庭诉讼情节较少,通常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公司法务的收入差距较大,有地域区分、公司区分、个人能力区分、毕业院校区分、岗位区分等等诸多因素。笔者以上海普通的公司为例,法务助理人员薪资大体在4000-12000元之间徘徊;企业法律顾问多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一般为年薪制,年5万-20万不等,专职法务官年级30万以上;法律合规员常见于金融公司,薪资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一项是是否是公司合约员工,还是派遣制员工,一般情况下,派遣制员工薪资远低于正式员工,这一点在银行系统体现格外明显。该岗位常见正式员工薪资在6000元-10000元之间;其他法务类工作大体可以参考上述几个职业的薪资标准。

  4、调查员。类似侦探性质工作,部分法律人选择从事该项职业,目前全国侦探机构约3700家,从业人员2万多人,主要从事:寻人服务、财产调查取证、全国信息调查、网络诈骗调查、婚姻调查、子女行为监护、债务追讨、行踪调查、也有涉及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因其职业不被国家承认,其收入一直呈现不透明状态。

  5、大学或培训机构教师。通常法学硕士意愿去高校从事教师工作,但目前大学教学工作准入门槛较高,一般需要博士学历。另外,各大培训机构,如司法考试等培训机构也需求较多的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加入,其月薪资一般在5000元以上。

  法律硕士专业各研究方向就业热门程度分析:

  1.最热门的民商法,经济法与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

  无论是去行政机关(不要以为机关就是要行政法,别忘记了我们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法律也要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法治经济)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或者进律所,需求量都较大,也是法学硕士的热门专业,考取难度大,毕业论文难度也大,尤其是民法。也是基于这个考虑,经济相关专业的考生考取法律硕士之后就业面相对更广;

  2.其次是环境法学,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中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

  则主要是去司法机关(检察院主要是刑事法律,而法院下设民庭、刑庭、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等)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制办),但公务员的位置毕竟有限而且不完全公开公平,如果做律师,这一类的律师案件难度很大,执业环境不好,所以整体就业面也相对较窄。但是有不少法律硕士选择了此类研究方向,因为论文写作与答辩相对简单,理论深度小。

  3.最后是宪法,法理学与法律史。

  就业量小,应用性弱,要找到好工作主要靠综合实力和运气,就业的主要去向就是高校教师或科研机构(这两类机构法律硕士很难进入),所以这类专业的很多人最后都读法学博士继续深造,法制史泰斗张晋藩教授的一名学生,最后就是考取公务员进入了中宣部理论局。法律硕士基于实践型应用型的定位,一般很少选择这一类课题作为毕业论文方向。

  当然,法律硕士分方向培养(无论是研二实质意义上的分方向还是研三形式意义上的毕业论文定方向)的话,还会在9专业的基础下继续向细分方向划分(如民商法专业下的金融法方向、合同法方向、公司法方向,经济法下的财税法方向等等),再考虑到法律硕士本科第一专业的复合性,法律硕士的就业,整体来说:在同等条件下,会稍差于第一类,远好于第二类与第三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要点:

  (1)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3)根据本条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和认诺三种。 (4)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于:只要发生任何一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得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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