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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质押背书

时间:2018-01-28 13:46:05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质押背书

  知识点:质押背书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为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了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扩展相关知识:

  注册材料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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