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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2)

时间:2018-01-15 08:45:53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

  (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理位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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