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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美国留学签证时会存在哪些误区

时间:2021-12-02 12:30:23 留学签证 我要投稿

办理美国留学签证时会存在哪些误区

  在成功申请了美国大学之后,就需要准备申请美国留学签证了,然而在办理的时候会存在很多误区。快来看看小编为你准备的办理美国留学签证的误区,欢迎大家阅读!

办理美国留学签证时会存在哪些误区

  美国留学签证办理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

  是否读名校,有无奖学金和奖学金多少是获得签证的决定因素

  有的学生认为名校的录取和高额奖学金是顺利获得美国签证的保障。

  点评:其实学校的排名可能会让签证官有个直观的印象,但是绝对不影响是否发放签证的决定。至于奖学金,更不是签证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奖学金支持,只要能提供充足的留学资金和合理收入来源,获得美国签证一般是没问题的。像2007年广州就有获得哈佛大学全奖的学生被拒签。究其原因,是学生过分迷信名校和奖学金,而在签证准备方面的工作太草率了。

  误区二:

  签证官很看重学生背景

  这种观点往往存在于毕业院校不是特别理想,或者成绩不是特别好的学生身上。他们既有强烈的愿望去美国读书,又担心是否被签证官充分认可。他们误认为名校毕业,有非常高的托福、GRE、GMAT成绩,甚至长时间的工作经验才是签证官给他们打分的标准。

  点评:其实这些因素是大学录取时的参考标准,而不是签证官最关心的。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把自己的学习计划设计得非常清晰,照样可以拿到美国签证。

  误区三:

  敏感地区生源或者有海外关系是没有希望拿到美国签证的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福建等早期移民比较严重的地区。随着中国,尤其是南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很多家庭出现了海外关系或者申请人的父母已经递交了移民申请。这类申请人会觉得签证官会以“有移民倾向”为由拒签。

  点评:学生签证申请人是否可以获得签证,主要是看他的学生身份是否有效,所要进行的学习科目是否有效,是否具有足够资金支付学习项目费用,以及他们是否有学成回国的计划。申请人是否有家人在美国,不会影响其获得签证的资格。

  误区四

  被拒签就等于被判了死刑,没有再次通过的希望

  据悉,有不少学生是在第一次准备不够充分,被使馆拒签后来寻求帮助的,他们大多数已经处在心灰意冷的状态。曾经有个学生被拒签7次后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第8次顺利获签。

  点评:拒签并不可怕,只要静下心来分析拒签的理由,对症下药,补充相关材料或应答内容,就能获得美国签证。美国签证的回避原则会确保第二次签证会被另外一个官员审理申请,而他更关心的是你这次申请的变化。

  误区五:

  签证对存款期限要求特别严格

  有的家长套用其他国家的签证要求,认为美国留学对资金的存期是非常重视的。

  点评:美国签证对于学生保证金的存期没有明确的要求。资金存期长固然方便签证官相信资金的来源合法,但是只要解释得通,说服力一样很强。尤其是目前大量金融理财产品势头强劲,很少有家长会把大额资金长期存在银行,有的家长在孩子签证前一个月或者更短时间才备好存款,签证官同样给了孩子美国的签证。但留学专家提醒家长,即使美国签证对资金要求较宽松,有条件的话也最好能在专业机构的长期指导下准备资金。

  误区六:

  签证完全取决于签证时的运气

  由于美国采取面签的形式,自然会给人一种主观因素比较大的感觉,从而导致申请人把成败归结于运气。

  点评:客观地讲,这方面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其他国家审核材料的过程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客观。所有的签证官都十分专业、敏感并对签证政策有深入透彻的了解。反而这种灵活的面签形式可以给学生一个申辩的机会,通过提供专业的材料和对答准备,在现场可以做到扬长避短。

  误区七:

  美国学生签证的配额说

  由于每年越是接近开学日期,美国使馆的签证预约会相对困难,这给学生造成了有配额限制的错觉。甚至有学生为了保证一次通过,会跟学校商量延期,推迟半年申请签证。

  点评:领事馆官员颁发签证主要基于申请人是否符合签证标准,而不设任何数量限制。后期签证比较难的主要原因是有一些一签被拒的申请者都集中在那个时候二签,或者有些为了赶上开学时间申请了加急。所以留学专家提醒学生,如果比较早地确定了学校,一定要提早准备,一来时间充裕,不扎堆,签证后有足够时间准备善后工作;二来万一被拒签,能为再次签证留有余地。

  准备签证小提点

  针对以上几点误区,留学专家建议学生在准备签证时应该着重准备以下几点:

  1、足够的资金准备和合理来源的解释;

  2、清晰的学习计划和对所读大学、专业的充分了解;

  3、明确并且让人信服的回国计划;

  4、严肃的态度和自信的英文表达;

  5、不要试图换护照,改变签证地或者制作假材料回避问题,一旦被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6、真实坦诚对待签证官。

  办理美国留学签证材料

  办理美国留学签证所需材料的准备,是整个签证上非常重要的一步。除了必须要准备的材料外,额外的材料例如房产证等等,是否一定要准备,依据个人的情况而定。另外,什么材料主动递交更好,什么材料最好别提及到,要有明确的思路。

  预约好签证之后,就要开始准备签证材料。介绍签证材料可以分为三类:必备资料、资金资料、学术资料。我们从必备资料开始看起,它包括护照、I-20 表格、录取通知书、签证费的收据(在中信银行交签证费后取得)、DS-160表格(网上填写提交后打印)、两张签证照片。之所以叫必备资料,就是一定要带的,缺少哪一样,都不能通过签证审核。

  第二项资料是资金资料,目的是向签证官证明,自己在美学习期间,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不管是学校提供的奖学金,还是父母提供的资金支持。对于完全自费的同学来说,要提供存款证明,上面的存款数额至少覆盖I-20表上一年的学费及生活费等。通常这个存款是在父母名下,因此,还需要提供父母书写的财力支持信。这封信最能体现我们中国人和美国人观念上的不同,中国的父母认为花自己的钱供孩子读书天经地义,而在美国人的思想里,却不是这样,父母的钱就是父母的钱,所以需要他们写信证明愿意资助。

  对于拿到全额奖学金的学生来讲,不需要上述证明和支持信,只需提供学校给的全奖证明即可;而对于拿到部分奖学金的学生来讲,需补齐差额资金证明。另外,如果父母是资助人,还需要提供父母的工作及收入证明,签证官会通过父母的工作背景,来判断学生的资金情况。父母是商人、医生、官员、律师、大学教师等职业,学生的资金情况通常不会被怀疑。为了证明提供资金的人的确是自己的父母,最好能够带上一家人的户口本,或者做一份亲属关系公证。

  第三项资料是学术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很重要的,包括大学时期的学习资料,如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TOEFL成绩单、GRE成绩单和个人简历等,还包括未来学习的资料,如赴美学习计划、就读学校与专业介绍、未来导师与研究方向的介绍等等。这部分材料看上去不复杂,却是签证提问过程中最容易被问到的部分,因为通过这部分资料可判断签证申请者未来的发展和滞留在美国的可能性。

  美国留学签证类别简介

  A-1 大使、公使、职业外交官以及他们的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A-3 A-1及A-2非移民签证外国人的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B-1 商务人员(3个月-5年);

  B-2 旅游观光人员(3个月-5年);

  C-1 过境的外国人;

  C-1D 机组乘务人员及组合过境人员;

  C-2 过境的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以及他们的家属、侍从或私人雇佣的人员;

  C-4 无签证过境人员;

  D-1 船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船员或飞行人员(不随原来搭乘的轮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条约商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条约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一般学生;

  F-2 一般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受美国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代表以及他们的部属及家属;

  G-2 其他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G-3 不受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及非会员国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代表、家属;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受雇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G-5 G-1、G-2、G-3、G-4人士的侍从、私人雇佣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H-1B 具有专业技术及能力的工作人员及模特;

  H-2A 提供短期农业劳务的人员;

  H-2B 提供短期工作的技工或非技工;

  H-3 受训人员;

  H-4 H-1、H-2、H-3人员的家属;

  I 新闻工作人员,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客;

  J-2 J-1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3 美国公民的配偶;

  K-4 K-3持有人的孩子;

  L-1 跨国公司经理人;

  L-1B 跨国公司调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L-2 L-1的家属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职业学校的学生或假期生;

  M-2 M-1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 特殊移民的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有特殊成就,来美寻求其继续工作,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P 运动家、艺术家、演艺人员在美国团体交换计划下,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同行;

  Q 国际文化交流人员;

  R 神职人员;

  T 严重偷渡人口犯罪下的受害人签证;

  U 某些犯罪受害人签证;

  V 在2000年12月21日前提交了移民申请并等了三年以上的绿卡居民配偶的签证;

  NATO-1至NATO-7 北大西洋公约驻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及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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