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历史意义介绍

时间:2023-11-07 12:41:21 炜玲 历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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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历史意义介绍

  合同旧时称为契约,而在更早时则又有更多的名称。合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经济交往的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尤其是当商品交换活动从依靠习惯调整上升到依靠法律调整时,才真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合同。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同的历史意义介绍,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同的历史意义介绍

  合同的历史意义介绍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

  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周礼》对早期合同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现在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合同的前身和由来

  古时的合同有不同的称呼。根据《周礼》,早在那个时代就有一些管理国家事务的办法,包括不同形式的经济合同,比如“听(处理)称责(放债)以傅别”、“听取予以书契”、“听卖买以质剂”。这些词如“傅别”、“质剂”、“书契”、“刺书”,主要用来在双方经济关系中建立信任,互相约束,作为凭证。通常,合同采用“你照抄一份,我照抄一份”的方式,双方各保一份。这无疑是古代经济合同的雏形。

  虽然《周礼》记载的是否真实实施还有争议,但在先秦时期的史料中,有一个有名的例子在《成国策》里。文中说冯爱答应帮孟尝君在薛地收债,“于是约好行程,载着债券走。”到了那里,“叫来欠债的人民,把债券一一对上。”一对完了,冯爱“颁布命令,向民众追债”,然后“把债券都烧了”。民众“感叹万岁”。这描述的“债券”和“对债券”的过程,说明战国时期这类债务合同已很普遍。

  到了西汉时期,王褒的辞赋《僮约》中,保存了最早的古代合同文字。文章讲王褒在寡妇杨惠家认识了不听话的家奴便了。王褒让便了给他倒酒,但被拒绝了。王褒生气,“当场买下他”。便了说以后工作都要有书面合同,否则不干。王褒就写下了合同:日期、当事人、价格、雇佣方义务和惩罚条款都写明了。这篇虽是辞赋,但提供了汉代买卖合同的范例。 古时的诉讼也有规则。《吕刑》详细规定了询问、调查、证据认定和案卷报告的程序,重视当事人证词。总的来说,古代中国在很早就有初步的合同与审判制度了。

  合同的发展史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给出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通常包括民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

  在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民法上的合同主体是平等的,而行政法和劳动法上的主体则是不平等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本质可以通过多种角度来分析,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可知合同是特定社会统治阶级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合同法是剥削劳动者的武器。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看,合同关系是可期待的信用,合同法保护这种信用。

  在古代合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经济交往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尤其是当商品交换活动从依靠习惯调整上升到依靠法律调整时,才真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合同。

  中国古代的合同,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商朝开始,我们所知的最早的合同始于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交易活动已经十分活跃,这在当时的青铜器铭文中有不少记载。如《矢人盘铭》等,即记录了因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记录了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追究。

  西周的合同有“傅别”、“质剂”和“书契”等形式。“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合同。

  秦代的合同的形式分左右两部分,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操右券以责”。当时的合同种类主要有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借合同、雇佣合同等,

  汉代的合同,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和发展的时期,两汉统治者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务关系也很普遍。凡买卖、借贷和租赁等关系的建立大都订立合同作为依据。

  中国的唐代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在经济交往中普遍使用了合同文书而且品种繁多,这一时期合同形式已相对固定化和正规化。法律本身对合同格式内容没有做出硬性规定。

  但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两情和同”,即双方合意;格式合同遵从民

  间习惯。唐代合同大多包括标的、价金、交割方式、期限、违约处罚、担保

  等项内容。

  在后面的朝代宋、元、明、清不断对合同作出新的规定,完善相应的法规使合同更加正式化。

  新中国成立以后,进行合同制度立法,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建国以来开始,其间有过三次大的发展。

  1950年至1956年。1950年9月27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 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

  1961年至1965年。从1961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调整经济的八字方针(即“调整、巩固、充实、提高”)以后, 恢复和推广合同法律制度。

  1999年至目前。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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