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4-08-01 09:34:25 宜欢 会计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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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产生的开办费,在新会计准则下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的摊销

  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开办费的最新会计准则主要涉及开办费的界定、会计处理以及税前扣除等方面。

  一、开办费的界定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则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这意味着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三、税前扣除

  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直接列明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指出,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如果选择分期摊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此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例如,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等,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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