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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精选简答题试题
201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将在11月12、13日开考,大家都在紧张备考中,下面是yjbys网小编提供给大家关于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精选简答题试题,供大家练习。

简答题(共4题,第1、2题7分,第3、4题8分)
(51)
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4年5月20
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直接对该酒店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
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
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
县地税稽查局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相关权利,并于5月28
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告知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酒店在提供纳税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征管法》规定:无税务检查证件,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查询储蓄存款手续不合法。《征管法》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对偷税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未达规定标准。《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
应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处罚标准最低应为7500元,最高应为
75000元。
(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
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征管法》规定,
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征管法》规定,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52)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
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好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2013年2
月至2014年3月中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
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在开发过程中,
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5800万元;
发生的利息费用为300万元,不高于同期限贷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3
月下旬该公司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
,其余部分对外销售。2014年4月一6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
可供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14000万元。
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
。
(说明:该公司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契税税率为3%;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4月一6月共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4月一6月共计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应纳营业税=60×5%+14000×5%=3+700=703(万元)
(2)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7%+3%)=70.3(万元)
(3)土地成本=(6000+6000×3%)×70%×80%=3460.8(万元)
开发成本=5800×80%=4640(万元)
开发费用=300×80%+(3460.8+4640)×5%=240+405.04=645.04(万元)
销售写字楼的增值额=14000-3460.8-4640-645.04-14000×5%×(1+7%+3%)-(3460.8+4640)
×20%=2864(万元)
增值率:2864÷(14000-2864)×100%=25.72%,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864×30%=859.2(万元)
(53)
某税务师接受企业委托审核2014年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发现以下业务,提出异议,
请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明应如何处理?
(1)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人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2)审核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
发现上述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均已与职工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解析:
业务(1)中,企业的处理不正确: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即剩下3%
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2)中,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处理不正确,
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负担的部分暂不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个人负担的部分,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职工取得的企业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并人职工的当月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正确。
【解析】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
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
单位缴费部分,在计人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
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54)
兴隆商场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大型商场,2014年3月份A、B
两家公司的货物进入商场销售,商场与A公司约定,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10000
元的固定服务费;商场与B公司约定,每月按照8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商场提取10%
的收入。2014年4月,A公司向商场支付10000元服务费,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
100000元,兴隆商场提取10000元的收入。(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
问题:
(1)这两种情况下,兴隆商场、A公司、B公司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2)根据税后利润,从商场的角度看与A、B两公司的合作方式,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答案:
解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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