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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重要考点及例题

时间:2023-03-28 10:46:22 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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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重要考点及例题

  考生们在复习2016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科目时,要了解考试的考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备考计划,下面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注册税务师《税法二》重要考点及例题,欢迎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分国限额抵免法。多不退少要补

  1.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既要分国,又要分项。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2.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指按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缴实缴税额。

  3.如何使用扣除限额在境内补税。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本年无需补缴税款,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典型例题】

  某纳税人在2014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为:

  (5800-4800)×3%(税率)-0(速算扣除数)=30(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30×12=36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160元(36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160元(5160-50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60元。

  【典型例题-2013年考试题单选】

  2012年张某将其一项专利权转让给A国一家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2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同年在A国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200000元,按A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5000元。2012年张某应就来源于A国所得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800

  B.4200

  C.6200

  D.70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专利权转让的抵免限额=120000×(1-20%)×20%=19200(元),劳务报酬所得的抵免限额=200000×(1-20%)×40%-7000=57000(元)。

  A国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200+57000)-(15000+55000)=6200(元)

  二、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先分后税

  【典型例题】

  某高校5位教师共同编写出版一本50万字的教材,共取得稿酬收入21000元。其中主编一人得主编费1000元,其余稿酬5人平分。计算各教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扣除主编费后所得=21000-1000=20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0000÷5=4000(元)

  (3)主编应纳税额=[(1000+4000)×(1-20%)]×20%×(1-30%)=560(元)

  (4)其余四人每人应纳税额=(4000-800)×20%×(1-30%)=448(元)

  三、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回单位所在地缴纳税款。

  5.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

  四、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五、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

  2.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报酬中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扣除。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次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六、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授权 一般不征税
行权前转让 工资薪金所得
行权 工资薪金所得(公式见表下,分摊法)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员工行权日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取得期权的境内工作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注意】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典型例题】

  王先生为某上市公司的员工,公司2014年实行雇员股票期权计划。2014年3月1日,该公司授予权、王先生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价3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5年6月1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2015年6月1日王先生以授予价购买股票1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8元/股。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3)÷12×10%-105]×12=3740(元)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单选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下列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分得的股息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B.股票期权转让净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C.行权时的行权价与实际购买价之间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D.行权时的行权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按“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分得的股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选项CD,行权时的行权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七、新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1.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2.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3.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5.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9.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10.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11.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八、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

  1.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2.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3.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4.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年度内一次取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合并)

  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5.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上述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上述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除(1)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②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③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2010年考题--单选题】

  2009年2月,中国公民孙某从其任职的公司取得限制性股票50000股,在获得限制性股票时支付了50000元,该批股票进行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为4元/股。按照约定的时间,2010年2月28日解禁10000股,当天该股票收盘价7.5元/股。在不考虑其他费用的情况下,解禁时孙某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35000

  B.47500

  C.50000

  D.575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4+7.5)÷2×10000-50000×(10000÷50000)=47500(元)。

  十、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2013年考题】

  钱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职,任职期间该公司授予钱某限售股3万股,该批限售股已于2012年年初解禁,钱某在8月份之前陆续买进该公司股票2万股,股票平均买价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价格不明确。2012年8月钱某以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4万股。在不考虑股票买卖过程中其他相关税费的情况下,钱某转让4万股股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7200

  B.32400

  C.37600

  D.4080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剩余1万股属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8×(1-15%)×20%=40800(元)。

  十一、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税规定

  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外,其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付的差价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计税方法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

  【典型例题-2012单选】

  2012年4月田某作为人才被引入某公司,该公司将购置价800000元的一套住房以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田某取得该住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1500

  B.37500

  C.52440

  D.7399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低价售房按全年一次奖金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0-500000)/12=25000,找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5%-1005=73995(元)

  十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个人所得税。

  2.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拍卖,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相关规定:

  (1)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① 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② 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③ 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④ 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⑤ 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合同中未列明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典型例题-2012单选】

  2011年8月方某取得好友赠送的房产,赠送合同注明房产价值100万元,方某缴纳了相关税费5万元并办理了产权证。方某取得该房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9.5    B.10

  C.19

  D.2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5)×20%=19(万元)

  十四、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1.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新政策)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税。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

  中国公民王某在国内一家企业工作,2014年上半年每月工资总额9300元,含个人缴付的年金500元和按照规定缴付的“五险一金”800元。(相关资料:该企业从2014年开始实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制度,王某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王某本年度取得的工资与上年度相同)请计算:王某上半年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个人缴付年金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500-9300×4%=500-372=128(元)

  每月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9300-800-500+128-3500)×20%-555=370.6(元)

  十六、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税的计算方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内确定。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十七、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1.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2.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典型例题】甲企业原账面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股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合计4000万元。假定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新股东)向甲企业原股东购买该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价4500万元,新股东收购企业后,甲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4000万元向新股东转增实收资本。

  【分析】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5000万的价格4500万收购该企业股权,因此收购价格4500万减原股本1000万的差额3500万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4500万低于原所有者权益500万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

  【教材例题】

  中国公民温先生任职于境内某市N公司,同时还在K公司担任董事,2013年个人收入如下:

  (1)每月工资18000元,每个季度末分别获得季度奖金5000元;12月份另外从N公司取得业绩奖励50000元,从K公司取得董事费20000元。

  (2)应邀到C国某大学举行讲座,取得报酬折合人民币14000元,按C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2400元;从C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0元,按C国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7000元。

  (3)将解禁的限售股转让,取得转让收入50000元,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3年温先生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

  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00)×25%-1005]×8+[(18000+5000-3500)×25%-1005]×4=36440(元)

  12月份取得的业绩奖励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

  50000÷12=4166.67(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业绩奖励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105=4895(元)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36440+4895=41335(元)

  2.2013年温先生取得的董事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在非任职公司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董事费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3.2013年温先生境外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C国所得个税抵免限额=14000×(1-20%)×20%+100000×(1-20%)×20%=18240(元)

  在C 国已纳税额=2400+17000=19400(元)。所以无须补税。

  4.2013年温先生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额=[50000-(50000×15%)]×20%=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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