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四)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 :C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 :D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应纳税额=[500000-500000×(1-20%)]×25%=25000(元)
(3) :B
出口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才按照证明上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已经核算的不得抵扣税额,本业务中,未取得上述两个证明,因此暂不考虑免税材料调整不得抵扣税额。同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该增加企业出口货物的销货成本。
当期的不得抵扣税额=1200×(17%-13%)=48(万元)
(4) :D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第2行“营业成本”填写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成本”。选项A,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选项B,销售边角木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选项C,建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发生的成本是主营业务成本;选项D,自产产品用于捐赠发生的成本是视同销售成本,不计入此栏。在会计上,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商品成本应该结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5) :C
选项A是错误的,卷烟在批发环节只征收从价税,不再征收从量税;选项B、D是错误的,对于包装物押金,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需要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普通包装物押金在逾期时或者超过12个月时应当并入销售额征税。
(6) :D
选项A,自开票的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收取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代开发票的运输企业不得扣除支付给联运企业的各种费用;选项B,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不含在计税依据中;选项C,单位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 :C
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还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加收的利息=(200000÷100-150000÷150)×150×25%×(7%+5%)÷365×380=4684.93(元)。[天数=365+15=380(天),滞纳天数超过1年,按贷款类型应属中长期贷款1—3年类型]
(8) :C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 :A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中止行政复议前三项,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选项B、D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选项C属于停止执行的情况。(10) :B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1) :A,D,E
选项A,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选项D,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而不是期满后提出;选项E,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不包括营业执照。
(2) :A,B,C,E
注意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
(3) :C,D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4) :B,C,D
生产中的废品所用购进货物以及因地震而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 :A,B,D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6) :A,D,E
选项B,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该并入广告费,按照广告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他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选项C,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 :B,D
选项A错误,应当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选项C错误,发票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应盖企业公章;选项E错误,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纳税人制作原始凭证,所以,甲商店委托注册税务师开具发票是不正确的。
(8) :B,D,E
选项A,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备查资料;选项C,金融机构买卖金银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9) :A,B,D,E
选项C,个人出租住房,不用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0) :B,D
选项A陈述不正确,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选项C陈述不正确,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只有分歧问题得以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选项E陈述不正确,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三、筒答题(共8题,第3、8题5分,第1、2、5题6分,第6、7题7分,第4题8分)
(1) :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汽车生产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汽车专卖店销售产品,属于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辆47500元的单价销售,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对乙汽车专卖店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部分不得抵减销售额。
销项税额=47500×100×17%+50000×50×17%=123250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除外)。
销项税额=50000×10×17%=850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销项税额=877500÷(1+17%)×17%=12750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50000×30×17%=255000(元)
收取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元)
(5)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本业务中,企业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正确的,不得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依据。
销项税额=50000×200×17%=1700000(元)
(6)综上,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32500+85000+127500+255000+290.60+1700000)=3200000=200290.6(元)
(2) :
(1)1—12月工薪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400-3500)×20%-555]×12=5100(元)
(2)转让房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30-100-13.8-3)×20%×10000=226400(元)
(3)举报协查违法犯罪活动,从公安部门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公益捐赠扣除限额=30000×30%=9000(元)
中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0-9000)×20%=4200(元)
(5)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税收限额=60000×(1-20%)×20%=9600(元)
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我国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600-7800=1800(元)
(3) :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租赁业、仓储业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仓储由保管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率)×1.2%;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
方案一:
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300×12%=36(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房产折旧额=1600×(1-5%)÷20=7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0-0.3-76-15-36-1.5)×25%=171.2×25%=42.8(万元)
租金收入净收益=171.2-42.8=128.4(万元)
方案二:
应纳印花税=300×1‰=0.3(万元)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应纳房产税=1600×(1-30%)×1.2%=13.44(万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5×(7%+3%)=1.5(万元)
房产折旧额=1600×(1-5%)÷20=76(万元)
应纳所得税=(300-0.3-76-15-13.44-1.5-20)×25%=173.76×25%=43.44(万元)
租金收入净收益=173.76-43.44=130.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方案二净收益较高,所以,应当选择方案二,即与天然化妆品厂签订仓储合同,能获得更多的净收益。
(4) :
(1)该项资产收购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因为该项资产收购中,甲企业收购了乙企业全部非货币性资产,大于乙企业全部资产的75%;甲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为14000万元,占交易支付总额15000万元的93.33%,大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而且各方承诺在1年内不改变企业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乙公司不转让其取得的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下①乙企业的处理
a.股权支付部分:乙企业应按照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取得的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乙企业取得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8000×(14000/15000)=7466.67(万元)
b.非股权支付部分:
乙企业取得的债券和现金属于非股权支付,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即1000万元。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5000-8000)×(1000÷15000)=466.67(万元)
即:原计税基础8000+资产转让所得466.67=丙公司股权计税基础7466.67+债券800万元+现金200万元。
乙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466.67×25%=116.67(万元)②甲企业的处理
a.股权支付部分: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8000×(14000/15000)=3466.67(万元)
b.非股权支付部分(债券和现金部分):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所获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即以800万元债券和200万元现金之和确定。
甲企业取得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7466.67+800+200=8466.67(万元)
(5) :
方案一:
(1)甲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20000=50000(元)
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000×(7%+3%)=5000(元)
甲税前会计利润=1000×1000×(1-20%)-1000×1000×60%-5000=195000(元)
(2)乙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000×1000×17%=0(元)
乙应纳营业税=1000×1000×20%×5%=10000(元)
乙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7%+3%)=1000(元)
乙税前会计利润=1000×1000×20%-10000-1000-189000(元)
方案二:
(1)甲应纳增值税=1000×800×17%-120000=16000(元)
甲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000×(7%+3%)=1600(元)
甲税前会计利润=1000×800-1000×1000×60%-1600=198400(元)
(2)乙应纳增值税=1000×1000×17%-1000×800×17%=34000(元)
乙企业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000×(7%+3%)=3400(元)
乙税前会计利润=(1000-800)×1000-3400=196600(元)
从甲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3400元的税前会计利润(198400-195000),应选择方案二;
从乙的角度来看,方案二比方案一多7600元的税前会计利润(196600-189000),应选择方案二。
(6) :
(1)相关会计处理
①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②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26186[22400+37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808
贷:银行存款 29994[22400×(1+17%)+3786]
轮胎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00+22400)÷(1-3%)×3%=3786(元)
借:原材料 126186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6186
③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④借:管理费用 28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6[425+300×7%]
贷:银行存款 3345
【提矛】按新准则规定,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⑤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提示】消费税不得直接冲减,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由于税务机关当月尚未批准退回消费税,企业暂不做账务处理,待批准后再做账务处理。
⑥借:发出商品 320000
贷:库存商品 320000
取得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 116000
销售费用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
⑦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12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6500
贷:营业外收入 36500
⑧借:在建工程 17000原材料 85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5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500
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500
贷:银行存款 25500
⑨借:银行存款 1006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0000[800000+702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6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8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6000
⑩可以抵扣的消费税=45×5000×10%=22500(元)
借:生产成本 265593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2500
贷:库存商品 225000[45×5000]
原材料 63093[126186×50%]
(2)相关税金的计算当期销项税额=-5100+17000+146200=158100(元)
当期进项税额=17000+3808+34000+446=55254(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58100-55254-523=102323(元)
单独缴纳的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25500(元)
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86000-22500=73500(元)
当期申请退回的消费税税额=35100÷(1+17%)×10%=3000(元)
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35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232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2323
(7) :
(1)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中,企业为职工办理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职工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该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给股东购买住宅,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或红利分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给高管购买车辆,视同发放工资薪金,合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管获得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授予股票期权,此时不得税前扣除。当企业实际发生支出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税方面,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员工取得的所得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
(1)天才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天才公司用专利技术对外投资,无需缴纳营业税。因为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天才公司受托开发软件应缴纳营业税。因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应征收营业税。
四、综合分析题(本题20分)
(1) :
(1)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电视机厂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甲家电商场销售产品,属于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台4750元的单价销售,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对乙商场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即先销售后折扣,折扣部分不得冲减销售额。
销项税额=4750×100×17%+5000×50×17%=123250(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销项税额=5000×10×17%=8500(元)
(3)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销项税额=87750÷(1+17%)×17%=12750(元)
(4)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即:5000×30×17%=25500(元)
(5)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销项税额=5000×(200-3)×17%=167450(元)
(6)对赊销业务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子当期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5000×80×17%=68000(元)
(7)综上,本月份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23250+8500+12750+25500+167450+68000)-380000=405450-380000=2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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