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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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额的问题
1.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
角度
|
对增值额的理解 |
从理论上讲 |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
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 |
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 |
从一项货物来看 |
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
【例题1•单选题】从理论上说,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是指( )。
A.V+M
B.V
C.M
D.C+V+M
【答案】A
2.增值与价格的关系
某货物销售额与增值额的关系(假定税率为10%)单位:元
环节项目
|
成品制造环节 |
批发环节 |
零售环节 |
合计 |
销售额 |
150 |
200 |
260 |
610 |
增值额 |
150 |
50 |
60 |
260 |
按照销售额计税 |
15 |
20 |
26 |
61 |
按照增值额计税 |
15 |
5 |
6 |
26 |
对比发现:
(1)该货物的最终销售额,就是该货物所经历的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之和;
(2)按照销售全额课税,会产生对销售额中以前环节纳过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同一种产品,经过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课税的次数就越多、整体税负就越重。
3.增值额的法定性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二)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间接计算法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2017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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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优点 |
缺点 |
生产型 |
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的统计口径,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 |
保证财政收入 |
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 |
收入型 |
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
一种标准的增值税 |
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 |
消费型(我国2009年全面实施) |
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
凭票扣税,便于操作管理,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 |
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大增加而减少财政收入 |
【例题2•单选题】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被称为( )。
A.生产型增值税
B.收入型增值税
C.消费型增值税
D.积累型增值税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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