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题

时间:2024-12-05 16:31:16 试题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备考题

  导读:付出就要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来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够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报,那么他一定会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备考题,欢迎来阅读。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备考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练习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2.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是()。

  A、收购人甲公司当年净利润比上一个年度下降30%

  B、收购人乙公司在过去1年中因有重大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C、收购人丙公司已经拥有被收购公司20%的股份,打算继续收购

  D、收购人丁某曾经担任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因不可抗力原因,该股份有限公司已在4年前破产

  3.根据规定,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

  A、企业经营管理不善

  B、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C、企业严重亏损

  D、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

  A、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

  A、达到5%,但未达到10%

  B、达到5%,但未达到20%

  C、达到10%,但未达到20%

  D、达到10%,但未达到30%

  1.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3.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界限。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4.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的管辖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B

  【解析】本题考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情形。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题】相关文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题09-23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单选练习题08-08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模拟考题10-28

2017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法》备考题及答案07-04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备考题08-02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备考题库08-09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多选备考题06-26

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考题练习06-05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备考题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