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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出租

时间:2020-09-29 20:16:11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注会《会计》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出租

  导语: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年注会《会计》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出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注会《会计》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出租

  【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出租

  (一)应当按照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转让使用权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将发生的'与该转让使用权有关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银行存款

  【例题】甲公司将某商标权使用权出租给乙公司,合同规定出租期限为三年,每月租金收入200 000元,每月月末收取当月租金。2×16年7月31日收到当月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合计212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6%,已办理入账手续。该商标权每月的摊销额为100 0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2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 000

  贷:累计摊销     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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