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百分网手机站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知识考点

时间:2020-11-05 11:38:18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知识考点

  导读: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很短只要后者再向前几步。自己打败自己是最可悲的失败,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知识考点,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知识考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知识考点: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程序 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订立程序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知识点: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对解散申请仍应受理)。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诉讼程序

  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②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③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④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知识考点】相关文章:

1.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高频知识考点:存货监盘

2.2017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

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练习:单位卡

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练习:除权判决

5.注册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练习试题

6.注册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训练试题

7.注册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

9.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高频考点模拟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