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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请时主要人员的指标考核

时间:2020-08-19 09:47:45 注册建筑师 我要投稿

企业资质申请时主要人员的指标考核

  企业资质申请时,你知道换证主要人员的指标考核吗?下面由小编为您解析。

  一、主要人员指标包括范围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二、指标的修订内容

  新标准对人员指标调整比较大,确定的调整总原则是:与工程质量安全不太相关的一些指标尽可能去除,具体内容包括:

  1、取消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企业经理的指标要求。

  2、对注册建造师按专业进行考核。

  按老资质标准申报资质时,注册建造师基本上没有按考核专业,这一次统统按专业考核。据了解,目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正在修订,关于专业注册内容可能调整为一个建造师最多注册两个专业。

  3、降低了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要求,明确专业要求。

  原标准没有明确人员的专业类别考核,仅要求总人数考核,出现了很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因为没有专业要求,申请其他专业类别也可以用,基本上可以申报所有类别的资质。

  4、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

  三、指标考核要点解析

  (一)主要人员考核基本要点

  1、时间节点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如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应为2015年7月的。

  2、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以身份证为准考核年龄,以社会保险证明考核企业为其主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要审查其社会保险证明,但需要审查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从事证明等相关材料。

  3、企业主要人员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的人员不予以认定。

  4、社会保险证明要求。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5、除注册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请单位。

  6、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程的,可分别考核。 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7、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程均应满足《标准》要求。

  8、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

  10、企业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

  企业主要人员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累计指标的,不做累计考核,且不受年限限制。

  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二)技术负责人

  1.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按照各类资质标准要求考核。

  2.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应按照企业明确的每个申报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考核。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应予以考核认可。

  3.《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考核。

  (三)注册建造师

  1.《标准》中要求XXX专业、XXX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XX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2.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人员考核。

  3.企业现有注册建造师的专业和数量应满足既有资质标准的要求。

  4.注册人员若存在重复注册情况,其注册执业资格不予认定;但该人员不在此次申报的人员名单中,不应作为重复注册人员考核。

  5.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6.注册建造师的认定以部注册人员库为准考核,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不予认定。

  (四)技术职称人员

  1.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2.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只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的人员。

  3.《标准》中的职称人员都按照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考核,“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考核。

  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考核。

  5.《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考核。

  6.《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予考核。

  7.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的,一律不予认定。

  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人员:

  (1)聘用外国服务者应核查劳动合同;

  (2)港、澳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3)聘用的外国服务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本专业经历可以认定为高级职称,大专以上学历、5年本专业经历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9.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10.《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11.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五)现场管理人员

  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为现场管理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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