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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速记

时间:2020-08-28 13:03:53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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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速记

  《中级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相互转换应如何处理?

  1.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减资)--唯一需要追溯调整的

  注意:对投资收益的追溯,属于以前年度的,调整留存收益;属于本年度的,调整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剩余部分追溯调整:

  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需要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借: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相反分录

  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权益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或相反分录。

  2.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增资)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角度账面价值的份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

  银行存款等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注意:原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处理,待处置时结转。

  将来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综合收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剩余部分作为金融资产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部结转。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原投资账面价值+新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

  注意:原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处理,待处置时结转。

  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公允价)

  贷:银行存款等

  3.成本法转为金融资产(减资)

  按转换日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原成本法下剩余投资按出售处理。

  出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剩余部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记)

  4.金融资产转为成本法(增资)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原金融资产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作处理,待处置时结转。

  借:长期股权投资(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角度账面价值的份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等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成本=原投资公允价值+新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原金融资产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合并日结转。金融资产相当于出售。

  原投资部分:

  借:长期股权投资(当日公允价值)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借记)

  借:其他综合收益(或贷记)

  贷:投资收益(或借记)

  5.权益法转为金融资产(减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出售处理,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转换日结转。

  出售部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或借记)

  剩余部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损益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变动

  投资收益(或借记)

  借: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6.金融资产转为权益法(增资)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原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新取得投资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追加投资后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金融资产按出售处理,涉及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转换日结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金融资产公允价+新支付对价公允价)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等

  投资收益(或借记)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注意和无效民事行为相结合)。

  2.撤销权

  (1)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2)该行为的变更、撤销,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方能予以变更或撤销。

  【记忆口诀】大误、不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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