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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考点: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精选考点:汇兑,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之汇兑1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1.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的分类
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
3.汇出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印章是否一致。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汇兑的退汇
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重点提示】汇兑的撤销与退汇的区别。汇兑的撤销是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的撤销。而退汇则是对汇出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的撤销。
【例题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退汇的有()。
A.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与收款人已经对退汇达成一致。
B.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已经向汇出行提出申请,但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已经支付的。
C.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D.汇入银行已经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答案】ACD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之汇兑2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汇兑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3.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2)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入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二、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根据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委托收款可分为委邮(邮寄)和委电(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办理程序
三、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一)国内信用证概述
1.信用证分类: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特点: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的适用范围:
(1)只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结算服务。
(2)只能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三)办理国内信用证的程序
四、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一)分类
1.预付卡按发卡人的不同分为两类: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
2.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二)办理和使用
(三)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1)不记名预付卡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
(2)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四)预付卡的充值
1.充值形式
(1)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的,不得使用现金。
2.充值机构
(1)发卡机构网点:现金充值。
(2)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200元。
3.充值后余额
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严格发票管理。
3.不得挪用、挤占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
4.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3.7.1结算纪律
结算纪律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3.7.2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空头支票的处罚主体,银行机构发现空头支票行为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并协助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银行结算账户的对比
3.各票据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4.票据权利
5.票据期限总结
6.单位银行卡VS个人银行卡
7.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8.汇兑VS委托收款VS国内信用证
9.记名预付卡VS不记名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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