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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

时间:2020-09-17 13:58:5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下面梳理了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供大家参考借鉴。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P31上)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即时作出承诺;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提示】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内容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P32上)

  公平原则确定义务权利,并向对方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P32中)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P32中)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P32中)

  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

  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P32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生效的时间(P32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P33上)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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