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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即将公布

时间:2022-12-02 18:34:21 报名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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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即将公布

  2016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即将公布,在大家静待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的同时,我们要做些什么呢?为了方便广大考生了解医师考试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相关事宜,小编特整理如下:

2016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即将公布

  今年是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试点的第一年,之前没有数据参考,小编预计也会与医师成绩同期公布,预计12月中下旬左右。

  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

  执业医师考试由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两部分组成。按照往年惯例,实践技能一般考试完后就会公布成绩;综合笔试一般会在年底公布,预计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2月份公布(参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开通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为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

  1、考试分数的解释

  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医学综合笔试只报告原始分,考生得到的考试分数是正确回答卷面试题的总分。

  2、及格线的确定

  由于每年题目内容分布和难度水平的细微变化,及格线所对应的答对题目的百分比(题目答对率)每年略有不同。

  按照往年惯例,医师考试分数线一般会在年底公布,预计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分数线公布时间为12月份公布,可参考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分数线公布时间为2015年11月30日。

  3、考试分数的报告

  考生可在当地卫生局(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查询考试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4、关于核查答题卡

  查询结果由考区下发给考生,因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不属人工核查答题卡范围。

  历年合格标准

  临床医师资格考试历年成绩查询时间及分数线

  查询时间 执业 助理

  2009年12月12日 345 160

  2010年12月15日 351 170

  2011年12月8日 360 175

  2012年12月18日 356 180

  2013年12月19日 356 175

  2014年12月31日 363 176

  2015年11月30日 360 180

  证书领取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时间各地均不相同,按往年惯例,医师资格考试发证时间一般为考试后第二年的3月-6月份。

  证书注册

  1、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2、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证书注册查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及证书查询入口【官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为了广大医师考试查询自己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开通的入口。考生可在官方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入口输入自己注册省份、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自己的医师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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