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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

时间:2020-08-25 17:47:3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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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

  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4、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法的强制性体现:

  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4)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释义: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2)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3)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分类:

  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3、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4、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5、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6: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的区别)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对物质文明:财产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对精神文明:道德 社会价值观

  3、对政治文明:保障**** 约束公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生态文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2、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它的运作成本巨大。

  3、运作成本 : 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4)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5)充足的物质基础。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效力渊源、材料渊源、形式渊源、历史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法的渊源:又称“法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综合事物。

  1、资源性要素——来源——最基本要素

  2、进路性要素——途径——途径性要素

  3、动因性要素——动力和原因——根本性要素

  二、世界法的类别:

  1、成文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国际法

  2、不成文法:

  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正式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2、非正式渊源:

  1)习惯

  2)政策

  3)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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