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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时间:2020-08-24 15:43:03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如果孳息被消费了、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八;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占有人请求偿还费用的权利。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期间对物支出了费用,依其性质为必要费用还是有益费用,以及占有是恶意还是善意,其请求偿还费用的.范围也不一样。

  善意占有人对于因保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为维持物的现有状态,预防其毁损、灭失的费用,有权请求偿还。

  善意占有人还可请求偿还有益费用,即为改善占有物所支出的费用。但只能在占有物现存价值的范围内请求偿还;如果增加的价值已不存在了,就不能请求偿还。这是因为有益费用不同于必要费用,并不是一种不得已的支出,而是取决于占有人的意志,因此这种费用完全由返还请求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对于有益费用不能请求偿还。

  占有的消灭

  1、占有的消灭,是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但这里的消灭,应指确定的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如果仅仅是一时不能实行其管领、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夺,占有并不丧失。

  2、占有的消灭,应当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实上的管领、控制为依据。占有物灭失,占有人事实上的支配已无所凭借,占有亦消灭。

  3、至于间接占有,在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返还请求权时,其占有消灭。

  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取得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A.直接占有是事实上对物的管领、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继受他人的占有而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时,就是原始取得对物的占有。

  B.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民事行为,因此不要求取得这种占有的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为直接取得对物的占有。

  C.这种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对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将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内,即可认为取得了对物的占有。

  (2)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让与和继承。

  A.让与是依当事人移转占有的行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让与,当事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而且经常伴有其他法律关系,即经常与所有权或其他应占有物的权利(如典权、地上权、质权)的设定或让与同时进行。占有的让与,还必须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对物的事实的支配,因此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依交付而移转占有,不动产占有的移转不存在登记的问题。

  B.占有可以依继承关系由被继承人移转于继承人。依继承取得的占有,是权利义务概括继承的结果,因此继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种类、状态、瑕疵等方面,都与被继承人的占有相同。

  2、间接占有的取得

  (1)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创设取得间接占有。创设方法有以下几种:

  A.直接占有人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将其占有移转给他人,从而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B.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间接占有。这种创设的间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

  (2)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间接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转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让与和继承两种方式。

  A.间接占有的让与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将其间接占有让与他人。

  B.间接占有是一种占有,自然也可以依继承取得,但继承人同时应继承占有的瑕疵。

  占有的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区别:

  A.孳息: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都须返还孳息,但恶意占有人负物被使用、消费的赔偿责任

  B.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的支出;恶意占有人不得请求必要费用

  C.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对现存利益负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2、权利的推定

  (1)意义

  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故占有的效力要有权利推定制度的辅佐,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当然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占有总是有本权作为基础的,没有权利而占有标的物并非常态。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3)权利推定可以产生下列效力:

  A.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B.权利的推定,不但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而且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C.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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