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百分网手机站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时间:2020-08-22 18:47:58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为了提高大家的复习效率,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

  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

  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例如,为了实现生存权,有的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而在另一些国家不可能这样做,这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例如,在宗教信仰不同的国家,人权法律化的情况就有很大差别。有的国家妇女人权法律化的程度就远不如男子。又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同以农业生产或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国家,以及人口状况、地理环境不同的国家,人权法律化的程度也会有差别。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错误原则等。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指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如诉讼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从而能够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但由于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法律原则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发挥作用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了将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减小在一定程度之内,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①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德国当代法学家、基尔大学法哲学与公法学教授罗伯特·阿列克西( Robert Alexy)对此曾做过比较细致的分析。他指出: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P也必须在形式层面与支持R的原则R.pf作衡量。而所谓有在形式层面支持R之原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的确定性”。要为R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度,P还必须强过R.pfo或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②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

  执法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法律 教育 网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迁徙等。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相关文章: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07-21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笔记07-03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07-21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重点07-21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讲义07-12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07-05

2017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06-16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辅导:法的价值06-29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