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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总则劳动法的事务

时间:2023-03-02 22:46:5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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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法总则有关劳动法的事务

  导语:与民法总则有关劳动法的内容是什么你知道吗?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相关的知识内容,关注民法总则或者需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们都可以看过来~

  招用未成年工需注意的法律义务

  民法总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另外,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与患精神病员工签署相关协议的注意事项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员工患精神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其他协议,需注意法律风险,有可能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当然,按照民法总则第24条的规定,劳动者一方如果认为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经营者还是告字号?

  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属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如果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该告谁?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法人的登记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66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67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变更登记,合并、分立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法人终止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68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由于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因此,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由于缺乏一方主体,而归于终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被依法宣告破产,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即将归于消灭,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进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阶段,意味着劳动合同一方主体资格必然消灭,劳动合同归于终止。

  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实务中需注意,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节点并不需要等到完成注销登记,可以在作出提前解散决定或法院作出裁定后即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因上述终止情形系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所造成,劳动者并无过错,因此,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人分支机构的用工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关于法人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国务院作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据该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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