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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

时间:2020-11-14 19:46:55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最新司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

  导语: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大家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知识吧。

最新司试考试法理学重点:法的价值

  考试内容: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间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简言之就是兼顾各方利益。

  3.比例原则法律教育网原创

  (1)比例原则的含义

  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2)比例原则的下位原则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人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③狭义比例原则:对于人民权利之侵害程度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处于一种合理且适度的关系,这项原则主要着重于权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护的法益”之轻重,以达到利益之间的和谐,又称合理性原则。

  试题: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答案:A

  解析: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根据法律原则的定义可知,《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应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因此选项A错误。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追求的是法的效率价值,而对法的正义价值有所忽视。《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的上述不足而设计的。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标准和方法,同时也是对法的价值冲突加以解决的规定,故选项C、D正确。综上可知,本题的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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