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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法定

时间:2020-10-23 11:25:0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考点: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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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法定

  一、物权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

  (1)请求人为物权人。①须为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全。②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虽非物权人,基于诉讼担当,亦可作为原告行使他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质权人与留置权人对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原因:质权与留置权的成立与维系均以占有为要件)。

  (2)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①包栝直接、间接无权占有人,不包括占有辅助人;②请求时无权占有人依然占有该物。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物权人有容忍义务的,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⑤被请求人为任何对物权为妨害之人(包括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被他人妨害时,占有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妨害除去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

  构成要件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

  ③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④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二、物权法定

  (一)种类法定

  1、概念。

  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属于物权。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债权)。

  2、违反种类法定效果: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二)内容法定

  1、概念。

  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2)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2、违反内容法定效果: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

  ②若无其他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③具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如“流质契约”的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三)效力法定

  1、概念。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2)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2、违反效力法定效果: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

  ②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四)公示方法法定

  1、概念。

  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2、违反公示方法法定效果:

  ①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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