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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担保法的保证的区别

时间:2022-04-29 14:59:0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票据保证与担保法的保证的区别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那么票据保证跟担保法保证有什么区别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票据保证

  票据的保证主要是汇票和本票的保证。票据的保证除具有民法上保证的主要特征外,还与民法上的保证有着不同之处。民法上的保证是合同行为,经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约定,保证才能成立。而票据保证则不需要与票据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按照法定要求记载保证条款后,保证即成立,由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

  担保法保证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票据保证与《担保法》上的保证可以进行以下的区分:

  (1)前者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后者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前者具有独立性,即被保证债务的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行为的成立;后者具有从属性,即主债务无效或可撤销时,则保证债务便因此而无效或可撤销。

  (3)前者无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即持票人可以不分保证人、被保证人的先后顺序,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后者则有先诉抗辩权。

  (4)前者如果为2人以上的,则所有保证人要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后者为2人以上时,保证人可以约定负按份责任,而不负连带责任。

  (5)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可行使追索权;而担保法上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仅可取得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

  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

  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率由于市场的原因现在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银行承兑汇票所带来的使用场合也随之大幅度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票据所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都知道《票据法》是票据使用的基本法律,但由于票据是使用层面的提升,对应所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今天笔者就和大家来从法律的层面上说一说票据担保和民事担保的区别:

  第一, 票据保证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必经过持票人的同意。民法上的保证则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形式,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票据保证中的债务转移,通过背书即可完成,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民法上的保证,所提供的保证债务转移,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于未经过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票据保证不能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其所附加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民法上的保证,只要债权人表示同意,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票据保证为法定的连带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提供票据保证,与被保证人一起对持票人共同负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民法上的保证,保证的责任可以经由约定,或为连带保证,或为一般保证,没有约定的,推定为连带保证。多个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按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票据保证固然是票据附属行为,但是它相对于民法上的保证来说,有更强的独立性。被保证的债务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消灭时,保证责任依然存在。民法上的保证,单纯的从属于被保证的主债务,主债务消灭,保证责任也随之解除。

  第六,票据保证中当被保证人被允许延期清偿之时,保证人的无论是否知悉都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继续存在。而民法上的保证如果债务人被允许延期清偿的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要继续发生作用则必须在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继续担保,原来的保证合同不再有效。

  综上所述:区别有性质不同。票据保证是基于保证人在票据上为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保证人一旦为保证行为,就要收到有关票据保证的法律规范的约束。

  而民事保证则基于一种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而产生,无论是保证条款,还是保证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适用范围不同。票据保证的适用范围限于票据债务。它仅指汇票和本票债务,包括承兑人的付款债和出票人、背书人等的偿还债务(被追索债务)。而民事保证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成立方式不同。票据保证法律对其成立的形式要件有严格的要求。

  而在民事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只要以书面形式依法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关系即告成立,且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法定内容的,法律也许当事人补正。保证效力不同。票据保证行为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即票据保证以被保证债务形式上有效为前提,不以实质上有效为必要。除非保证人所保证的票据债务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否则不能影响该保证义务的存在。但是,票据保证人依法只对正当持票人履行保证义务,其依法可以对不正当持票人(非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独立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而民事保证则是一种从合同行为,仅具有从属性,不具有独立性。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及债务人抗辩权不同。票据保证人不享有民事保证中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有效保证的情形下,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同负连带责任。如果被保证人是汇票的发票人,保证人要负担保承兑与付款之责,如果被保证人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应负担保付款之责。被保证的汇票、本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而保证人则应当足额付款,不得拒绝,同时也不能以被保证人所得主张抗辩来对抗持票人,即票据保证人不享有票据债务人(被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而民事保证中一般保证人则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是否必然承担连带责任不同。

  票据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或保证人之间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票据保证比民事保证责任更重。而在民事保证中,保证人并非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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