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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玩忽职守罪

时间:2023-06-14 17:30:36 松涛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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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玩忽职守罪

  在日常过程学习中,是不是听到知识点,就立刻清醒了?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相信很多人都在为知识点发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玩忽职守罪,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

  (一)与乱用职权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乱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乱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C)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07年)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D)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同中有异”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要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应推进司法考试改革,首要步骤即应规定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

  这番言论随即激起了法律界对司法考试是否应提高门槛的讨论。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在大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法学院系600所,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随之而来是法律专业毕业生数量大幅增加,就业压力加大。这样的情况下,司法考试作为获取法律从业资格的考试,是否要提高准入门槛引起了巨大争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面对新的社会环境,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都面临着跟不上法律实践的窘境,如何把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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