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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一

时间:2020-08-13 18:13:39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一)

  一、【案情】: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冲刺试题及答案(一)

  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

  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

  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

  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

  【答案】:

  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5.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侯小华的撤诉。侯一城由第三人变成了原告,侯大华、侯小华成为被告。

  二、【案情】:

  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该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A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A企业所在地乙县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据《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扣押,查明A企业生产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该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A企业不服,就向乙县政府提出了复议,乙县政府认为处罚过轻,对A企业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维持了扣押的决定。A企业不服起诉。法院认为虽然处罚明显过重但是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和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

  3.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法院该如何处理?

  4.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A企业在向乙县政府提出复议的过程中能否对《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要求?为什么?

  6.法院对《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是否可以进行审查?若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对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案】:

  1.(1)①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②乙县环保局扣押A企业生产的产品、乙县环保局对A企业的罚款;

  ③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2)②、③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1)被告是乙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在本案件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加重了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乙县政府为被告。

  (2)乙县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的被告是乙县政府,所以应由乙县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A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被判决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根据,法院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