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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法律》复习笔记

时间:2020-10-23 11:44:35 审计师 我要投稿

2017审计师考试《法律》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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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审计师考试《法律》复习笔记

  审计法(3分左右)

  知识点一: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中央

1.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2.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

地方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知识点二: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

  知识点三:审计机关的权限★

要求提供资料权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

检查权

 

调查取证权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强制措施权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有制止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3.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处理处罚权

处理权都有“责令”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建议权

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

提请协助权

提请公安、财政、海关等机关协助

  知识点四:审计管辖

  1.原则: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定管辖

  2.不能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形

  知识点五:审计程序★

  1.在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之后,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3.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4.对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对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知识点六: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认为责任人员应当处分,应当提出建议,由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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