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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期末考试题

时间:2020-08-19 17:01:32 期末考试 我要投稿

关于合同法的期末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关于合同法的期末考试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技术转让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关系的协议。D.民事权利义务。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C.非格式条款。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两个法定阶段 C.要约和承诺。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D.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B.合同承诺生效地。

  13.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营业用房投资,乙以货币投资,但约定甲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

  14.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对确认书的要求是,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5.孙某13岁,是个业余小提琴手,欲在音乐厅举办个人音乐会,音乐厅与其达成协议有偿演出,该协议(有效

  16.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17.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 A.有效成立

  18.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债务人承担。

  19.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B.1年。

  20.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 B.内容的局部变更 2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

  2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标准是() C.通知主义 23.当事人()是合同正常变更的唯一条件C.协商一致。

  24.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D.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25.合同的变更(B.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26.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D.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27.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A.合同

  28.违约行为是当事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9.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30.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 D.严格责任原则

  3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C.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32.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B.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33.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C.有效

  3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B.除斥期间

  3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B.为效力未定合同 36.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担。A.履行义务的一方 37.中国甲企业与美国乙企业订立一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未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现双方因转让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乙企业在北京起诉甲企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应适用的法律是()。 D.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8.人民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是()。B.有权解释

  39.买卖合同与易货交易合同的区别点是() B.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40.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41.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B.依法可以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B.5年

  4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B.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4.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45.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

  46.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必须是书面的

  47.货运合同的货物( 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48.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研究开发人所有

  49.保管合同自()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C.保管物交付 50.行纪人依行纪合同从事行纪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行纪人属于 A当事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 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 C.赠与合同D.租赁合同

  3.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 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4.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

  6.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综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确的有(A.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D.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C.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D.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8.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A.恶意无偿行为B.善意无偿行为 C.恶意有偿行为

  9.具备以下哪些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内容违法 C.意思表示不一致 E.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10.合同的履行原则为(A.全面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

  11.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 E.混同

  12.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B.赔偿损失D.继续履行合同 E.采取补救措施

  1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合同条款中设定的下列条款无效(A.免除自己的责任B.加重对方责任C.排除对方主要权利D.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1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 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1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A.买回B.试验买卖 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 E.招标投标买卖

  16.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 E.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17.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有(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具有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E.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18.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A.土地所有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19.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汇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20.货运合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有(A.可以是托运人 B.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 D.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21.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属于双务合同C.为有偿合同D.为诺成合同 E.为要式合同 22.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是转让财产的合同 B.其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C.是双务、有偿合同 D.是诺成合同 E.具有非永续性

  23.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

  24.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25.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D.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答: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3.表现力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音日趋规范。 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2.主题要求不同;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七、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3.对能否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答: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 答: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过错 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系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那几点?

  答: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答: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期限要件: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

  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

  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答: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

  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简述代为权的使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答: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主要内容: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十、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答: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二十一、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答: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二十二、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三、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 答:提存的适用条件:

  提存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 法定抵销的要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 二十四、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

  答: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 二十五、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十六、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答: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十七、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3)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4)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 二十八、赠与合同有哪些特征 答: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

  二十九、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有哪些? 答: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

  三十、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答: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三十一、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 三十二、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答: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十三、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2)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十四、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 答: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三十五、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

  答: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 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 三十六、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

  答:1.技术咨询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3.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三十七、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

  答:保管合同特征:1.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2.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4.保管合同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仓储合同特征: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3.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4.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十八、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

  答:委托合同特征:1.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2.诺成、非要式性;3.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5.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6.委托人即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特征:1.行纪合同的性质也是提供服务;2.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居间合同特征:1.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4.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十九、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经常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和印刷好的合同或现成的合同条款。它只反映了拟定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单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之打交道的相对人对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拒绝接受的选择,不能就合同的条款或者字句的内容提出来协商。所以在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中往往有可能忽略接受方的合同权利。因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由此可看出对格式条款有三种解释方法: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是指无须提供证明、说明或者其他资料就能理解的问题。②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由于格式条款是其拟定的,已经充分表达了他的真实意思,而接受方的真实意思还不一定全部表达了,所以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律应当支持接受格式条款方的解释。③如果一个合同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的,在发生争议时,应当以非格式条款确定的权利义务为准。 四十、简述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答: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四十一、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四十二、为什么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答: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

  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四十三、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

  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是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6.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7.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8.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9.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0.强制缔约:是指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1.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适、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1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1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名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2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3.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受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5.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6.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或其基本原则

  简述合同权利让与构成要件?

  答: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克让与性。4、债权人需通知债务人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2.主体要求不同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答: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的普通条款

  27.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28.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9.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失的权利。

  30.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1.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2.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3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失的意思表示。

  34.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失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5.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6.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37.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38.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39.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0.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1.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发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2.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4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4.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45.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46.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47.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8.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49.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50.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51.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5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5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54.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5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6.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担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57.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

  58.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59.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0.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1.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6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63.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64.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65.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6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67.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8.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9.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支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7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72.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4.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75.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76.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7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79.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8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81.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样基本义务。

  8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3.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84.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85.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

  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86.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内只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只是相对人的合同权利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由此也可能造成相对人的其他损失,为了支持实现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弥补损失,违约方应当就未完全履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7.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88.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89.标的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90.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91.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92.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9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94. 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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