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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23 14:14:58 期货从业 我要投稿

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期货法律法规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 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 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 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 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第十九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 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 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 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 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 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 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 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 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十六) 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二)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 中国证监会提议。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 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 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 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 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 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 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 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二) 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