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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时间:2025-09-05 10:16:01 晓映 培训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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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关于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关于北京律师事务所业务实习人员管理规定你知道多少?下面百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5关于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已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习律师应当向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协议》,并经实习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四条 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律师姓名;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律师实习期间费用的约定。

  第五条 申请实习律师应向本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应向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律师与接受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律师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材料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时,除提交上述(一)、(二)、(三)、(四)、(六)、(七)、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自收到实习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实习律师、指导律师条件的审核工作。对于符合实习条件的,与实习律师签订的《实习协议》,并报实习所在地的地市级律师协会登记,为申请人领办《实习律师工作证》。对于不符合实习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指导律师,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实习依照全国律协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大纲》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实习律师因个人原因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的期限。

  第九条 实习律师除参加由省级律师协会或有条件的地市级律师协会负责组织进行的集中培训外。还应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集中培训和学习。

  第十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内容。指导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部分选修内容,作为集中培训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实务训练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律师应依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指导实习律师办理律师业务,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实习律师承担一定的辅助业务或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给予平均每月不低于壹仟元的劳务补助和生活津贴。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素质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指导实习律师,为实习律师提供协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机会和条件,指导和帮助实习律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掌握律师执业技能。

  第十四条 指导律师应当恪守职责,对实习律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指导律师实务训练,帮助其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律师执业技能。

  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工作由指导律师安排,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征得指导律师的同意后,可以安排实习律师的部分具体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律师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六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独立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时在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和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六)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实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指导律师应加强对实习律师指导和管理。实习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对实习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留所察看或者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对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的,向省级律师协会或地市级律师协会报告,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九条 实习律师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或者违反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或者其过错行为,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追偿,并由指导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指导律师严重不负责任的,实习人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反映,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提请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对指导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或者调换指导律师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交实习鉴定及相关材料:

  (一)实习律师撰写实习总结报告;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的表现及能力出具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根据对实习律师的道德品行、实习表现和业务能力,结合其个人总结和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作出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鉴定意见,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实习律师对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协议》的处理决定或者出具的实习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实习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申请复议,律师事务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实习律师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律师协会申请调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向申请执业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接纳。

  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3

  第一条

  依照20xx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实习人员姓名;

  (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可递交户口页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承诺书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下实习人员管理栏内下载并本人签字;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检索证明,只提交复印件,原件由个人保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需让档案存放地出具相关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或无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的;或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或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明;

  (八)由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另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开具,内容为证明律师事务所没有受过处罚,有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十一)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xx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实习证于递交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通知查询天津律师信息网公告。

  第四条

  实习人员需提前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栏目内下载《实习总结》表,按要求填写,待实习期满考核时同其他所需材料一并上交。《实习总结》表中除指导律师点评及实习律师事务所鉴定可以手填外,其他用计算机填写,切勿手填。如填写内容超出范围,可另附页。

  第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

  (一)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如律师事务所注销、指导老师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不能提供实习环境,则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时间连续计算。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时间将重新计算,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实习人员因指导老师或个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换指导老师,要事先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实习人员如在实习过程中遗失实习证,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刊登在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

  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培训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实习期满考核应在实习期满后十五天内递交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超过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实习期满考核应递交以下材料:

  1、《实习总结》;

  2、《实习鉴定书》;

  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律师实习证》;

  5、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九条

  《实习总结》中考核内容如下:

  1、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不少于参与4种案件的办案,并将办理时间、案由、指导老师、案情简介、案件主要辩论焦点、案件结果、个人对案件的分析等方面体现出来,要求实习律师填写每月办理案件的工作记录,并在考核中将进行案卷抽查(根据总结中所列案件目录);

  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第十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总结》、考评意见以及案卷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对实习律师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且在两年内不准许实习申请。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律师挂名实习,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3年内,可随时申领律师执业证,如超过实习满期3年申领律师执业证,需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 “实习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实习活动,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不符合 “品行良好” 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等次为 “合格”;

  (三)符合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接收实习人员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 “称职” 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组织关系与本人执业机构一致,且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七)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条 集中培训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二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北京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指导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等职责。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签字等。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十八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考核。考核包括书面考核和面试考核。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十五日内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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