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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时间:2020-08-26 16:37:56 培训考试 我要投稿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的知识点

  悠久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学为其轴心的,而儒家学说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国家本位、礼治主义等观念在绵延五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它们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

  (一)等级伦理

  等级伦理是儒家文化的首要特征,它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儒家以“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一准乎礼”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而“礼”强调的是等差之爱,尊卑有序。人们在行为选择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触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法律与正义。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主要强调的是群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约束人们的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进而把个人的价值消解在群体中。因此,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这种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普遍的逻辑上的矛盾。[①]”

  (二)宗法意识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在自给自足和血缘关系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它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这种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要使整个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都隶属于血缘纽带之上。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存在与发展,对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广泛影响,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是通过家族的媒介功能实现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第二字为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络之根本,而不可动摇。”[②]它以孝为出发,以孝推出第,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亲属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种现象被费孝通先生称为“差序格局”,“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样大家全在一个平面上,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如这个圈子,成为“自家人”,“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如自己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③]宗法的伦理是没有陌生人的,伦理圈的半径到朋友、熟人为止,五伦也只讲到朋友为止。

  (三)国家本位

  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这种国家本位的观念根深蒂固。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国家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并对中国社会形成直接的笼罩与支配,使得社会成员凡事以国家利益为上,集体利益次之,个人利益最次。由是观之,国家本位的国家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利与国家机关体系,所以国家本位即是国家权力本位,国家权力本位必然会导致高度集权,而高度集权是“家长制”、“一言堂”人治国家的基础。在国家本位观念下,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本,强调义务本位,强调权威服从和履行观念,并且在封建专制之下,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君主强大到足以宣称“朕即国家”。可见这种法,只能是帝国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暴力手段。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重血缘家族情节的宗法的伦理,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使天理、司法、人情沟通联结,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成为人们最高价值的判断标准。

  (四)礼治主义

  儒家伦理型法的核心在于礼法合一,伦理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伦理化的特征使得以“礼”为核心的宗法的伦理关系得到强化,而中国传统社会生活秩序主要就是由这种“礼”来构建的。“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像传统的中国和日本,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礼和法,这些社会中,既不把立法活动,也不把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和恢复和谐的正常手段。”[④]这样的社会中的“礼”实际上就是伦理化的法律,它以法律的手段直接追求道德目标,不仅要求人们在行为上循规蹈矩,而且要在精神上作一个正人君子。礼法的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倡导“无讼”、“息讼”的价值取向。封建王朝的历代统治者都将“出礼入刑”、“德主刑辅”、“先教后诛”作为竞相标榜的口号,自西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都以都以这种政治主张为基本的`政治纲领与原则,以维护和巩固封建宗法中央集权的政治统治。长此以往,重礼轻法、重德轻刑就塑造了一种道德型人格,并积淀了一种顽强的心理意识。

  二、传统文化与法治实现

  首先,作为儒家伦理首要特征的等级观念,它是腐朽等违法现象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绝对化的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又使民众制约的力量相当薄弱;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腐朽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同时,当法律不能约束权力者,反过来法律成为了腐朽者维护特权的工具,这是同现代法治国家所崇尚的法律至上的精神相违背的。

  其次,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不需要什么事先约定的规则。血缘关系的远近就是行为依据,亲、义、别、序、信就是行为准则,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宗法的伦理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对很多人而言,只知有官,不知有法,在他们的意识里,所谓“法”多指“杀人偿命”等还能寻到一些同态复仇影子的刑事法律;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找有威望的人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在当事人和部分公众心目中也要打上几分折扣,输官司的一方无论是否该输,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天然而成;第四、人情、面子困扰司法人员,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执法者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第五、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认为行政力量可以解决一切,视权大于法;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