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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

时间:2020-08-27 16:22:19 理财规划师 我要投稿

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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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知识

  了解公证制度的基本规定

  公证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

  公证的效力,是由公证书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出来的。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公证权,依照法律程序制作的一种作为证件或凭证的法律文件。它证明某一事项是真实的、合法的,它的效用在于使人们承认持有者享有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不侵犯这一权利.并且以自己相对应的义务来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十四项基本业务: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②证明继承权。③证明财产赠予、分割。④证明收养关系。⑤证明亲属关系。⑥证明身份、学历。⑦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⑧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⑨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⑩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⑩保全证据。⑩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⑩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能清晰的界定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民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要素。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换言之,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不成立法律行为。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将要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内容残缺不全的意思表示,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③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仅存在于内心的意图、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内心意图虽表达于外部,但他人无法识别的,均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了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特别成立要件,如合同行为的成立中,须具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特别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以民事行为成立为前提和基础的。通常,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有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比如遗嘱行为,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后,并不马上生效,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该遗嘱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获得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有效.证明法律行为已成为合法行为,因而获得了国家的保护。根据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法律规定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别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是指每个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均须具有的条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法律行为。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

  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以下几种例外:

  纯获利的行为,即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民事法律行为;日常必需品的购买行为;其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对于法人而言,只在特定范围内有行为能力,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为的法律行为,是越轨行为,原则上无效,但当事人已履行完毕,未发生争议的除外。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能认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维护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不一致的状态。可分为主观原因的不真实和客观原因的不真实两类。前者是由于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后者是由他人的原因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这里的合法,不是指意思表示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但对于法律、法规的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不视为违法。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须具备法定的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这里的批准、登记手续即是签订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界定,理解表见代理的夕卜延和内涵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常见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②被代理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④被代理人

  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因为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就应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表见代理因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毕竟不为有权代理,所以,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该行为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从而可直接向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婚姻继承中的财产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财产继承方法

  (1)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问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互有遗产继承权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1)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之间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时,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夫妻对财产的权利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

  ①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和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具体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约定财产制

  它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①约定的内容。夫妻财产的所有形式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及婚内所得的各种财产。

  ③约定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④约定生效条件。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合法、自愿、真实,符合法律特别的要求,如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

  ⑤约定的效力。通常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而只是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除非能够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确、清楚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3)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

  ①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有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约定。

  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能单独处分共有财产。但其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来拒绝该第三人的请求。

  (2)离婚及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的处理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须符合两个条件:双方自愿,已就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上述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而诉的,法院亦应受理;经审理发现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诉讼离婚通常具有下列法定情形: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赌博、吸毒等恶习而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⑤一方宣告失踪;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的夫妻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一方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有过错方,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2)债务清偿。个人债务,由一方财产清偿;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先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约定分别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补偿权。约定分别所有制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4)经济帮助义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无住所的,有权请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帮助形式可以是金钱、财物,也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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