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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0-09-29 15:27:54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确定,有权人追认则有效,放弃追认则无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复习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

  一、效力待定合同:

  1.概念:成立后是否有效不确定,有权人追认则有效,放弃追认则无效

  2.该合同的三种形式: 限制民事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追认――1个月内)

  无权代理 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通知方式做出)

  被代理人有拒绝权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自始、绝对无效

  1.无效合同的类型: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3.建设施工中的无效合同: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

  借用他人资质

  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转包、违法分包

  4.无效合同的工程款:P129

  施工合同无效: 验收合格 应支付工程款√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 应支付工程款、修复费归承包人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不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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