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

时间:2025-03-15 09:46:31 经济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

  导语: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下面和小编来看看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相关文章: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07-31

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无效保险合同09-08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利益09-29

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风险与保险08-12

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保险的分类10-22

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飞机保险10-15

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船舶保险07-19

中级经济师保险经济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利益原则08-21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