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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考试《私募股权》复习笔记

时间:2020-08-23 14:07:18 基金从业 我要投稿

基金考试《私募股权》精选复习笔记

  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基金考试《私募股权》精选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基金考试《私募股权》精选复习笔记

  【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成为运作股权投资业务的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1.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与备案

  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设立步骤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基金备案。

  2.合伙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普通合伙人也通常只宜以货币形式出资);有生产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与备案

  公司型基金与合伙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分别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基金备案。

  3.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与其他组织形式基金一致,应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知识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进行。

  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以及实现项目退出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收之后,首先用于返还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全部投资者获利本金返还之后,剩余部分即为基金利润。

  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有时候管理人需要先让基金投资者实现某一门槛收益率之后才可以参与利润的分成。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增值税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2.所得税

  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对于公司型投资者来说,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不需再缴纳所得税,故不存在双重征税;自然人投资者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增值税

  合伙企业层面的项自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两类:按投资额分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按照现行税务机关的规定,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层由每一位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产品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最终明确,并与现行的实际操作产生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等,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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