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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复习

时间:2020-11-12 17:10:1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注册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复习

  俗话说:“没有苦中苦,哪有甜上甜。”学习中的苦与乐就是这样的,要想掌握真知识,真本领,不吃苦中苦,是不行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复习,助大家备考2017监理工程师考试。

  投资偏差分析

  1、本考核点主要参考“投资控制”教材第七章第六节,案例92及2002年考卷的第六题。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用横道图法进行投资偏差分析。这部分内容历年“案例分析”考试中未曾涉及过。

  (2)用S形曲线法进行投资偏差分析。历年“案例分析”考试中曾有两年(1999年及2002年)出现过这方面的考试内容。

  (3)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及工程量表和单价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即各月和累计“拟完工程计划投资”)

  3?应注意的问题。

  (1)本考核点中的两种方法(横道图法及S形曲线法)的基本原理相似,但表达方式不同,其中重点为S形曲线法。

  (2)对于S形曲线方法(国际上也叫挣得值或赢得值曲线法)的原理一定要清楚。要认识到、反映到计划与实际的工程费用在同一时刻的偏差是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实际价格(单价)的变化与计划价格产生的差别形成的;另一是由于工程进度的超前或拖后造成使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形成的。因此,要确切地找出单纯是由于价格变化而产生的投资偏差,必须将这两种的影响分离开,消除进度的影响那部分偏差,才能得到投资偏差。反之亦然。

  因此,要分离这两种影响的结果,必须借助一个工具,这就是“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这根虚拟的曲线是借用各项工作各时段已完工程量及相应的计划单价相乘得出的。借助这根“工具”曲线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曲线对比就可得出真正的价格变化引起的投资偏差。如果借助这根“工具”曲线与“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曲线对比分析就可得出进度对投入资金的影响以及工期超前或拖后的时间。

  (3)案例92全面地给出了从各曲线数据的计算、曲线绘制到进行投资偏差分析和工期偏差分析的全过程。掌握了这道题的.实质,再去求解像1999年及2002年那样的同类考题就不会感到困难了。

  一次是给出S形曲线,要求分析确定某个指定时间的投资偏差。另一次是给出时标网络及各项工作的计划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以及各项工作的单价。要求按施工进度编资金使用计划。(即各月“拟完工程计划投资”)然后按各月价格指数变化,通常调整价格算出某项工作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然后对某月末进行投资偏差分析。

  (4)建议复习时除参考“投资控制”教材第七章第六节的S形曲线法外,还可参考1999年“案例分析”考题二及2002年“案例分析”考题六,并配合参考“投资控制”教材第七章第一节的“资金使用计划”(时间-投资累计曲线)部分。

  总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写出项目监理机构的处理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要求。

  (2)若审查后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查意见提交给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取得设计变更文件后,结合实际情况对变更费用和工期进行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就评估情况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商。

  4)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3)若审查后不同意总承包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原设计图纸施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时,应审查哪些内容?

  (1)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公司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证

  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建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的步骤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目标)→确定监理工作内容)→设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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