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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

时间:2020-11-04 10:06:52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

  代理关系的理解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4.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5.两种代理情况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7.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公开招标的优点和缺点:

  1.优 点

  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2.缺 点

  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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