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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加降分政策详解全文

时间:2020-10-21 18:23:50 高考政策 我要投稿

2015年广西高考加降分政策详解(全文)

  一、2015年广西高考加分降分

2015年广西高考加降分政策详解(全文)

  有两方面变化

  我区明年高考加分、降分照顾政策基本延续今年的有关规定,主要在两个方面有变化:一是对符合我区2015年普高报名条件,但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除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降低5分。相比上年,2015年对该照顾政策进行了简化,即不论该政策相关考生属于哪个少数民族,一律只降5分,去年部分少数民族降分高于5分。

  二是由于我区“享受边境县待遇县”新增了上思县。从2015年起,上思县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倾斜政策,在依规享受民族性降分照顾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按照规定,需要申请加分、降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在完成报名后,立即领取相应的考生登记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资格审核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在2015年3月13日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各高考报名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加分、降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二、2015年广西高考特长加分

  目前政策暂维持不变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那么,2015年,广西到底是否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的加分项目呢?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发布的加分降分两大变化中,均未涉及该项目。

  据自治区招考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文件,提到“2014年底出台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目前新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因此,我区将按现行规定,即保留体育竞赛优胜者统一测试加分照顾政策,若教育部随后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艺术特长生资格测试由各相关高校按规定组织。相关考生应及时了解报考信息,按时报名;若教育部届时取消了相关照顾政策,则应及时调整思想,认真备战高考,届时招考院也将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三、2015年广西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一)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加10分:

  1.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 下列全国竞赛一、二等奖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 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以上各奖项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加20分(均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应届考生,加10分,同时规定只有报考非体育类专业的考生才适用于此项加分政策。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一)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符合我区2015年普高报名条件,户口未迁入我区的外来人员,除持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设区的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的.之外,属于少数民族的,总分降低5分。

  (二)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三)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五)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10分。

  四、同时符合一、二、三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五、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上思县等6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三条第(一)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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