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 百分网手机站

河北中考和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0-09-04 19:02:19 高考 我要投稿

河北中考和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为做好2014年中考招生工作,根据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的原则,现就我市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河北中考和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为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织形式采取“两考”分开的办法进行。

  (一)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1.毕业考试的科目设置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2.毕业考试的组织管理

  (1)初中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等项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2)毕业考试一律在2014年5月15日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3.初中毕业生资格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采取“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的办法认定初中毕业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各初中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

  (2)所有毕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幼师、幼师类特色高中班、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升学总成绩为65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学生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50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

  初中毕业生升入五年制大专(含“3+2”)、普通中专和其它职教类升学总成绩为63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体育成绩30分。

  1.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分值、考试形式

  (1)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满分630分。

  (2)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各科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3)考试形式

  文化课考试使用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的中考试题。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原则及命题范围详见附件1。

  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外语除纸笔考试外,还安排听力测试。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因听力残障不能参加英语听力测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免考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学生本人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校、县(市)区教育局核实(盖章),由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听力检测,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于英语听力测试。英语听力成绩按笔试成绩乘以听力分数与笔试分数的比值,换算后计入中考英语总分。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三个部分。三项内容作为升学条件时,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以等级形式呈现;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以分数形式呈现;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以获奖加分形式呈现。

  (1)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

  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由“综合评语”、“评定等级”两部分组成,其结果将作为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依据。

  ①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整体的定性描述,注意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年级班主任填写、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②评定等级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③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7个维度,即: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价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分为A、B、C、D四个等级。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办法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石教〔2008〕60号)有关要求。

  ④评价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学校评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负责调整划定各学校学生获得四个不同等级的评定比率。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项获得A等级的学生比率可不受限制;其他五项获得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初中毕业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获得C和D两个等级的控制在35%—25%。对学生某一评价维度的表现评定为D时,要十分慎重。